買房誠意金“有去無回” 法院判開發商全額退還

2018-10-09 09:26:07  來源:河南日報  責編:趙瀅溪

  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需要謹慎選擇付款方式,並就後續交房時間,退款條件、期限、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避免陷入被動局面。

  鄭州的李先生買房時付給開發商1萬元誠意金,卻並沒換來對方的“誠意”。

  今年2月,李先生看中了鄭州市的一套期房,銷售人員建議其先交納誠意金排號,待開盤後可優先挑選,所交的誠意金自動轉為房款。在銷售人員的鼓動下,李先生當場交了錢。

  之後,李先生放棄購房,而這1萬元誠意金卻被開發商扣下了。眼看誠意金“有去無回”,李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誠意金非定金,雙方未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要求返還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9月27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開發商將1萬元全額退還。

  主審法官表示,一些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往往要求對方先行交納誠意金或認籌金,聲稱憑此在開盤後可以優先購房,並能享受優惠。他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買房時應注意區分“誠意金”“認籌金”和“定金”“訂金”等概念,儘量選擇具有法律保護力的付款方式,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具體來説,“定金”是指為了確保合同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從本質上講,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種擔保行為,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僅表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向,不産生“定金”的懲罰性效果。

  “誠意金”不屬於法律概念,性質上相當於預付款,對違約一方不具有懲罰性。與“誠意金”類似,“認籌金”也不屬於法律概念,僅僅是一種行銷手段。

  法官提醒,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需要謹慎選擇付款方式,並就後續交房時間,退款條件、期限、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避免陷入被動局面。(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魯維佳 明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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