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男子錯過站搶奪公交方向盤被刑拘

2019-02-18 14:42:58  來源:鄭州晚報  責編:趙瀅溪

【汽車-文字列表】鄭州一男子錯過站搶奪公交方向盤被刑拘

搶奪方向盤男子被交警控制(視頻截圖)

【汽車-文字列表】鄭州一男子錯過站搶奪公交方向盤被刑拘

  鄭州晚報訊:2月15日晚,鄭州一輛B2路公交車內,一男子因錯過站未能下車,搶奪方向盤引發眾怒,熱心乘客與車長一同將男子移交警方。目前,男子已被刑拘。

  錯過站兩奪公交方向盤 男子惹眾怒被制服

  事發B2路公交車載視頻顯示,2月15日18時02分58秒,車輛在電廠路站停靠,18時03分20秒,沒有乘客上下車後關閉屏蔽門,車輛開始起步。18時03分48秒,一名戴眼鏡的男子扒拉開乘客,硬擠向前方車廂,中間有乘客發出不滿聲音:“慢點你不會!”

  18時04分12秒,車子短暫停下再度出發,04分32秒,乘客發出驚呼聲:“你弄啥嘞?”“你幹啥嘞?”

  “我要下車你沒看到嗎?”從視頻中傳出一個聲音。

  此時,車裏乘客紛紛表示要報警,男子的聲音再度傳來:“報,趕緊報!”

  “當時車輛剛剛出站20米左右,車速不到30碼,突然一個男子從身後擠到我旁邊……”當事B2路車長邢紀峰一回想起當時一幕仍心有餘悸,“我還沒反應過來,他就伸手奪我的方向盤。”

  男子邊喊邊伸手奪方向盤,邢紀峰先穩住方向,隨機採取緊急制動。車停穩後,旁邊乘客紛紛擁向前方開始嚴詞指責男子,還有乘客要求報警。

  車子到達冉屯東路站,不少乘客下車,車廂中不時傳來乘客不滿的議論聲,視頻中能清晰地聽到一位女士報警的聲音。

  為保證安全,邢紀峰趁眾人控制該男子時,緩緩將車駛入前方站臺。而一車人正在跟男子理論:“一車人,你敢這樣做?”“有事你給司機咋説都中,拽方向盤不中!”

  “可能是被大家一邊倒的指責,男子惱羞成怒,進站後男子又躥到我身邊。”邢紀峰回憶,當車輛平穩駛入冉屯東路站後,眼睛余光掃到男子又往自己身邊靠近,他早已有所防備,立即減速停車。

  邢紀峰説,在他停車時那男子又上來想奪方向盤,旁邊一名熱心男乘客拽住男子的後脖領用力向後一甩,阻止了男子的瘋狂行徑。不料那男子還是不肯罷休,反手揮拳砸向熱心男乘客。這下可真犯了眾怒,眾人全都圍了上來,把男子擠到車門邊。男子此時想下車,但已經被憤怒的乘客攔住,不讓其下車。

  面對交警執法 還喊著“打人了”“搶東西了”

  18時15分,民警趕到現場。邢紀峰與站務人員一起疏導乘客乘後車離開後,與兩名熱心男乘客繼續配合民警處理。從視頻中可以看出,民警對現場乘客做筆錄。不少未下車的乘客紛紛表示可以作證。

  18時21分,男子被警方強制控制。被控制後,男子依然與周圍乘客繼續舌戰,還質疑民警的工作方法,並喊“交警打人了!”“交警搶東西了!”

  最後,該男子被警方送到轄區派出所。

  2月16日22時,鄭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發佈警情通報,通報該起搶奪方向盤事件。搶方向盤男子倪某,29歲,因涉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十幾年來首次遇到搶奪方向盤 當事車長:首先保證行車安全

  昨日,再次回憶當時的場景,B2路車長邢紀峰還難以置信:“平時坐過站的人不少,大多是動動嘴,動手的我此前還沒遇到過。”

  邢紀峰當公交車長十幾年,四星級車長。邢紀峰介紹,在運營中確實有乘客會錯過站,這時候乘客大多是會説幾句難聽話,發泄一下情緒。按照公司的規定,遇到乘客下錯站,車長要給乘客做好解釋工作,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首先保證行車安全。

  他出車十幾年,頭一次遇到因下錯站乘客搶奪方向盤的事。

  乘客搶奪方向盤 車長到底該咋辦?

  去年,重慶發生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墜江的慘劇。目前,鄭州公交6000多臺車輛90%以上都有駕駛室安全防護裝置,但不是全封閉式。萬一有乘客搶奪方向盤,車長到底該咋辦?

  2018年,鄭州市公交總公司下發關於《運營行車突發事件處置規範》的通知,要求車長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提高職工安全防範意識和應對行車中意外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危害。

  該處置規範第(九)條是“遇乘客搶奪方向盤或毆打”,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車長雙手握緊方向盤控制好車輛,立即停車,使用斷氣剎,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後尾燈有效燈光;立即向“110”報警,並報告單位;堅守崗位,不得開門,等待民警;留下至少兩名目擊證人或其聯繫方式。

  邢紀峰説,此次事件發生後,公司再度強調行車應急規範,遇到緊急情況,安全是車長的第一任務,這個安全既包含車廂乘客的安全,也包含車長自身的安全。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 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範思雯介紹,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以故意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構成該罪需要滿足以下四方面要件: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客體是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或將社會公共安全置於危險境地;客觀上是行為人實施了危險行為。

  范思雯律師介紹,本次事件中,涉事乘客將公交車上其他乘客和車長以及道路上其他人的安全置之不顧,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涉嫌符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涉嫌犯罪。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今年1月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記者 張華 通訊員 趙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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