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2019-04-23 09:36:06  來源:新華網  責編:趙瀅溪

  新華網鄭州4月22日電: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河南省醫療保障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河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根據《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原定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政策延長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原定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5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於18個月後,停止下調。

  《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及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醫保局、統計局統一公佈。繳費基數每年申報調整一次,使用期限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申報調整繳費基數。(遊黎)

  附《通知》全文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落實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降低社保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原定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政策延長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原定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5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於18個月後,停止下調。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及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醫保局、統計局統一公佈。繳費基數每年申報調整一次,使用期限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申報調整繳費基數。

  四、統一養老保險政策

  (一)統一參保政策。全省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就業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我省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就業地或戶籍地參加(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統一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統一按16%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統一繳費政策。參保單位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企業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繳費基數項目的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四)統一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辦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自主選擇申報適當的繳費工資基數,並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選擇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繳納方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統一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辦法,保證退休人員待遇水準平穩銜接過渡。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地計算個人繳費工資指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數保持不變。

  五、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加快推進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和規範基金預算管理,加大基金省級調劑力度,建立省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對截至2018年底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9個月基本養老金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因降低社保費率和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而減收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由省級統籌基金彌補,基金結余可支付9個月以上基本養老金的,由當地基金結余彌補。切實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推動全省養老保險一體化發展。

  六、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

  穩定徵繳方式,社保繳費仍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現有的社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徵收的徵繳方式,確保工作不斷,秩序不亂。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避免造成企業生産經營困難。

  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徵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八、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不折不扣地落實國家及省規定的社保參保繳費和待遇政策,不得採取任何增加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務必使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保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違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地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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