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建設公共停車場 給予資金補助

2019-04-30 10:18:23  來源:鄭州日報  責編:趙瀅溪

  鄭州晚報訊:近幾年來,停車難問題在各大城市都日益突出,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昨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召開,《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大會進行了審議,《條例(草案)》都有哪些亮點,記者進行了梳理。

  閒置場所允許設臨時停車場

  《條例(草案)》明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依法採取劃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政府儲備土地中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允許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和建築退讓紅線範圍設置臨時停車場。

  社會力量建停車場可獲補助

  《條例(草案)》明確,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市、區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或者補貼,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其配建或者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鼓勵和支持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依法建設公共停車場。

  同時,將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區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有關要求和技術標準,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並按照規定定期檢驗。

  《條例(草案)》提出,鼓勵醫院、商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住宅區等將其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提供有償停車服務,以緩解停車供需矛盾。

  小區周邊可設時段性路內停車泊位

  根據《條例(草案)》,對於停車問題突出的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法定節假日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設置時段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公佈免費停放時段、停放範圍、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

  共享單車亂停經營企業將受罰

  關於非機動車停放,《條例(草案)》規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施劃非機動車停放點,加強管理。在人員密集場所和交通集散地,應當根據配建標準和交通需要合力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為了規範非機動車停放,《條例(草案)》規定了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設置、禁止停放區域、停放秩序規範、沿街單位管理責任等內容,明確了共享單車經營企業對停放秩序的日常巡查管理責任,規定對經營企業實行動態監管機制。

  《條例(草案)》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非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片區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糾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損害市政設施等行為。

  若非機動車駕駛人未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扣留車輛。若共享單車停放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維護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未及時採取措施且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停車場不開票據最高罰五千

  《條例(草案)》規定,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並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週邊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等原則,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收費標準,並進行公示。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授權特許經營或者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管理。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收費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定期向社會公開。

  《條例(草案)》明確,未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誌,標明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未按照規定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未保持停車場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未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明顯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娜 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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