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全力做好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2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關於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結合鶴壁市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要嚴管管嚴,管住重點人員、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點部位,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等防護網絡,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組織參加人員聚集活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經濟功能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鐵路、長途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卡點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野生動物管理、生産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工業信息、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海關查驗、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使用以及應急救援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應急救援有關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六、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有序推動各類企業、學校復工復産複學,加強分類指導、實行錯峰到崗,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全面做好返工、返崗、返校後的疫情防控。
復工復産的企業應當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復工復産工作方案,購置配備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資,落實對包括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設備、原材料和産品等在內的各項衛生防疫要求和措施,優化資源配備,合理佈置用工,避免人群聚集。
充分發揮各類數字平臺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推進數據協同共享,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網上辦公、遠程辦公、居家辦公。各類學校應當堅持停課不停教、停課不停學,通過網絡等渠道認真組織學生學習,制定複學工作預案和校園防疫規範,根據政府統一部署做好有序返校工作。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八、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恤。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由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市、縣(區)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監察對象在疫情防控中履職盡責、秉公用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相關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問責。
市、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與各類疫情防控相關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各級人大代表要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帶頭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主動亮身份、擔責任、當先鋒、作表率,展示為民履職良好形象。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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