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兩部門聯合印發《管理辦法》 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
設置公益性崗位,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4月12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人社廳、財政廳共同印發《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旨在托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打贏脫貧攻堅戰,助力鄉村振興,兜牢民生底線。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
《辦法》明確,公益性崗位,是指由相關用人單位開發,並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於安置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
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和後勤保障等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文印、收發、保潔、保綠等崗位;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扶貧、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服務、社會救助、群團組織、社區矯正、殘疾人服務等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開發的其他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公益性崗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因身體狀況、技能水準、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
主要包括: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當年經縣級以上總工會認定的城鎮特困職工家庭、殘疾人家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家庭中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校期間曾享受助學貸款的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失業的殘疾人、城鎮復員轉業軍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軍烈屬和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
公益性崗位安置期限不超過3年
《辦法》強調,各級人社部門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優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各地應按照“按需設崗、一崗一人、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就業補助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公益性崗位數量和類別。當年通過公益性崗位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目標完成數的20%。
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具體招聘辦法,並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公益性崗位安置期限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安置期滿退出公益性崗位3個月後,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規定程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
崗位補貼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穩慎的要求,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人員退出幫扶工作。對距享受補貼期滿不足半年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再就業;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可引導參加基層項目、報考機關事業單位、繼續深造、推薦到企業就業;對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在補貼期滿後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後仍未實現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
用人單位要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薪酬待遇,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中超出崗位補貼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補貼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實際交納部分給予補貼。
同時河南省將新設鄉村公益性崗位,按“按需設置、精準安置、自願公開、統一管理”原則,開發就業協理員、保潔員、生態護林員、水電保障員、養老服務員、重度殘疾人護理員、道路維護員、水利設施管護員、公益設施管理員等鄉村公共服務類崗位,主要安置16周歲以上、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貧困家庭勞動力,重點安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勞動力。
將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數據庫
此外,河南省還將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數據庫,實行實名制管理,動態掌握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待遇落實情況。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對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安置非就業困難人員,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紀處理。(鄭州日報 記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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