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修訂的《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亮點紛呈引關注 “長江禁捕”,首次寫入地方性法規
8月10日,新修訂的《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發佈實施,其中不少亮點值得關注。比如,新增長江幹流水生生物保護內容,江蘇成為全國長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間,第一個將“長江禁捕”寫入地方性法規的省份;出臺全國第一個“禁釣新規”,禁止在長江幹流江蘇段禁漁期內垂釣;禁止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以最嚴格的管控措施養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
違規垂釣,處罰有法可依
“為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禁釣區和處罰條款都是新增內容。”中國海監江蘇省總隊漁政執法處劉江是修訂稿起草人之一。他告訴新華日報記者,以往在禁止垂釣的水域發現垂釣者,大部分情況執法人員只能勸離。新《條例》實施後,執法人員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責任條款進行處罰。在禁止垂釣區域垂釣,漁政執法人員將沒收漁獲物,並可以對垂釣者處200元罰款,這是最輕微的處罰。使用多桿、多鉤、錨魚、長線串鉤等器具垂釣,或銷售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垂釣器具,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可視化設備或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輔助垂釣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垂釣器具、可視化設備,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垂釣者更關心的是,除了長江幹流外,哪些是禁釣水域?劉江介紹,新《條例》規定江蘇省部分禁止垂釣水域,長江幹流江蘇段在禁漁期內禁止垂釣,國家和省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禁止垂釣,同時,根據農業農村部文件精神,縣級以上政府也可以對禁止垂釣的區域、垂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範。
劉江坦言,新《條例》實施後,長江幹流江蘇段的漁業行政執法“壓力很大”,“在南通、泰州、南京等沿江地區,垂釣人群數量不小,過去一人多桿、銷售垂釣漁獲物等現象很普遍,全省漁業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將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和執法工作,盡最大努力養護好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也希望群眾能夠給予理解支持,共同保護好長江生物。”劉江説。
“禁用漁具”,不得進入禁漁區
新《條例》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作了專門規範,第一次把“長江禁捕”寫入《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這在全國也是首次,為全省水生生物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長江流域禁捕範圍包括長江幹流、水生生物保護區等水域,儘管此前涉及‘長江禁捕’也有相關規範,但沒有專門針對長江幹流水生生物保護的規定,沒有上升到省級地方法規的高度。”劉江表示。
新《條例》增加“禁止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條款,禁止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裝置、器具和禁用漁具,以及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入禁漁區。如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沒收裝置、器具、漁具、網具,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劉江説,禁止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斬斷偷捕者的偷捕工具,敢帶禁用漁具到禁漁區,就要被沒收並罰款,大大提高其違法成本。
破壞力小,“禁具”不再含魚鷹
新《條例》在“禁用漁具”目錄中刪除“魚鷹”。以往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魚,可構成刑法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現在“魚鷹”不再屬於“禁用漁具”,也就不再構成此罪。
“魚鷹從禁用漁具中刪除,不代表能用魚鷹在禁漁期或禁漁區捕魚。”劉江解釋説,魚鷹既是特殊保護動物,又是捕撈工具,還是一種傳統的捕撈技藝。現在結合江蘇實際,魚鷹數量少,不會形成規模性捕撈,破壞力較小,所以將其從“禁用漁具”中剔除。
新華日報記者了解到,江蘇省魚鷹數量較過去的確大為減少。目前,在揚州瘦西湖、無錫黿頭渚都有“魚鷹”捕魚表演,吸引很多遊客關注。揚州魚鷹總數不到500隻,主要分佈在邗江沿湖村、瓜洲、高郵和寶應等地。
專家認為,將“魚鷹”捕魚作為民俗旅遊表演,是“魚鷹”捕魚的主要出路。未經相關許可使用魚鷹捕撈仍是違法行為,只是處罰較以前相對輕微。(新華日報記者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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