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僅將我們廠裏的‘內鬼’繩之以法,還幫我們挽回了18萬的損失,太感謝了!”2025年9月29日,經江蘇省宿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下簡稱“宿遷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為還賭債,利用管理漏洞伸出黑手
2024年12月17日,當江蘇省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玻璃廠在對第三方倉儲進行年終盤點時發現,倉庫內原本成噸堆放的不合格玻璃瓶“不翼而飛”,用於存放不合格品的三個外包倉庫,其中兩個已幾乎搬空。
倉庫招賊了?該廠負責人接到消息後,第一反應是安保出了問題,立即安排調取倉庫周邊監控。
通過查看監控錄影發現,12月15日,廠叉車工李某曾打開倉庫大門,放行一輛空載卡車進入,不久後,這輛卡車覆蓋著雨布、滿載而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企業隨即報警。
經調查,李某是該廠一名普通叉車工,工作之餘,他迷上了賭博,很快債臺高築。微薄的工資難以填補窟窿,焦灼之中,他把目光投向了廠區週邊那幾個“無人細管”的倉庫。
“那些瓶子是不合格的,廠裏管得不嚴,我以為沒人會仔細清點。”李某在案發後供述道。他在工作中敏銳地發現了,這些外包倉庫看守鬆懈,進出車輛幾乎無需核驗。一個“生財之道”在他腦中成形——把這些“報廢品”賣掉。
通過網絡查詢,他聯繫到了鄰市一家小型玻璃製品廠的老闆于某。李某拿著一個樣品瓶,自稱代表工廠處理不合格産品,雙方一拍即合。2024年4月30日,李某從網上約來一輛貨車,徑直開進倉庫區。他熟練地駕駛叉車,將一托托碼放整齊的玻璃瓶裝上車。貨物運抵後,于某通過微信將13325元貨款轉給了李某。扣除1000元運費,李某凈賺12325元。第一次出手的順利,讓他徹底放下了顧慮,李某的膽子越來越大,企業倉庫成為他個人的“取款機”。在接下來的8個月裏,他如法炮製,連續作案14次,盜竊玻璃瓶及包裝材料共計342.82噸,累計獲利16.4萬餘元。
精準打擊犯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立案以後,根據與檢察機關建立的涉企案件辦理協作配合機制。第一時間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該案。經審查,檢察官認為,本案有兩個關鍵點直接影響定罪量刑,一是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應定性為盜竊還是職務侵佔?二是被盜的不合格玻璃瓶及其包裝物的價值如何認定?
針對定性問題,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瞭李某的崗位職責。證據顯示,李某僅負責根據指令進行裝卸作業,對涉案物品並無管理、經手職權。其利用熟悉環境、知曉裝卸時間的工作便利實施竊取行為,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存在本質區別。因此,檢察機關明確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價值認定方面,針對“不合格品”價值較低的慣性思維,檢察官認為不能簡單以廢品論處。他們深入企業走訪,諮詢行業專家,確認這些玻璃瓶作為回爐料具有較高的再生利用價值,隨瓶被盜的托盤、隔板等亦屬企業財産。最終,在檢察官建議下,價格認定部門採用市場法進行嚴謹核算,認定涉案的342.82噸物品總價值為27萬餘元,為準確指控犯罪奠定了堅實基礎。審查起訴階段,李某自願認罪認罰,在接受訊問時對盜竊事實、數量和價值均無異議。
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宿遷經開區檢察院將追贓挽損、封堵漏洞貫穿辦案全過程。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對收贓人于某進行釋法説理,闡明其雖因主觀上不明知不構成犯罪,但客觀上的低價收贓行為給企業造成了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協調,于某主動退賠被害企業18萬元,最大程度減少了企業損失。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被害企業在外包倉儲管理、人員權限管控、物資盤點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該院及時向企業制發了檢察建議,提出“實行合格品與不合格品分類分區管理”“建立雙人雙崗、定期輪查機制”“加強監控盲區覆蓋”等具體建議。企業對此高度重視並全面整改,回函表示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文 葛淩 臧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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