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新修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首違不罰”和不予處罰情形增加到41項
2021-03-31 10:10:10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巍責編:李勝蘭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黃非):近日,遼寧省稅務局重新修訂了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77項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規範。3月30日,遼寧省稅務局召開新聞發佈會,詳細介紹了新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及變化。

  據了解,現行《遼寧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批)》于2017年1月1日實施。隨著遼寧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有關裁量範圍過窄、裁量基準不夠量化等問題在部分市縣區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中有所反映,現有裁量基準亟需完善。對此,遼寧省稅務局決定重新修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在全省範圍內實現“同錯同罰”

  新裁量基準對77項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規範,按照具體情形特徵,對每項違法行為劃分“輕微”“較輕”“一般”“嚴重”四個階次,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標準,將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限制在更小範圍內。

  今後,遼寧稅務系統將對全省範圍內同一種類型的稅收違法行為予以相同的處罰,即在全省範圍內實現“同錯同罰”。

  與現有裁量基準相比,新裁量基準裁量範圍更大、內容更加全面、法律涵蓋範圍更全,不予處罰範圍也有所擴大。

  “首違不罰”和不予處罰情形增加到41項

  根據行政處罰法最新精神,此次修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基準的具體設定上更加寬鬆,更加彰顯柔性執法精神,特別是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中規定“可以處”“可處”“可以並處”“可並處”的,最大限度增加不予處罰情形,共41項。

  一是對首次發生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二是對違法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三是對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處罰。“首違不罰”及不予處罰清單將隨同裁量基準一併發佈。

  修訂後的裁量基準對稅務執法的指導性更強、操作性更強,更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

  更大程度上體現處罰公平

  新裁量基準實施後,稅務系統將通過輔助裁量系統固化處罰結果。也就是説,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將內嵌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申報、發票等26項日常徵管類處罰將自動計算出處罰結果,並固化處罰結果,人為無法改動,避免處罰隨意性。

  同時,裁量基準的編制遵循“能不罰就不罰、能少罰就少罰”的原則,將在合法範圍內儘量減輕行政相對人的負擔。

  更有利於操作執行

  修訂後的裁量基準明確了各種違法程度的具體情形特徵,便於稅務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理解掌握。例如,對於偷稅的處罰,新裁量基準規定五年內首次發生且能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一律按照0.5倍處罰;首次發生且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或者五年內第二次發生的,將給予0.5倍至1倍處罰;而對於五年內三次以上發生,或情節嚴重、手段惡劣、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後果嚴重的,將給予1倍至5倍的處罰。

  新的遼寧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現有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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