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黃非):2021年4月以來,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重拳出擊,多措並舉治理臭氧污染,特別是運用科技手段強化重點區域監管,建立重點區域網格化預警平臺,在摸清污染源分佈情況的基礎上,建立針對性更強的臭氧管控機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近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佈了專項行動實施以來的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瀋陽隆豪宏升傢具有限公司涉嫌VOCs無組織排放案
2021年4月2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瀋陽隆豪宏升傢具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底漆車間噴漆廢氣通過墻體直接排放,産生VOCs氣體的生産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權有關規定,責令企業立刻改正違法行為,並擬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
目前,VOCs氣體違規排放已經成為瀋陽市夏秋季節大氣污染的主要問題之一,尤其是涉噴漆、印刷、有機化工反應等生産工藝的相關行業,已成為VOCs污染排放重點監管行業。本案中,涉案企業的違法行為屬於典型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二:瀋陽維用精密機械有限公司VOCs無組織排放案
2021年3月3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瀋陽維用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産生VOCs氣體的生産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權有關規定,責令企業立刻改正違法行為,並對該企業處以7.5萬元罰款。
本案中,涉案企業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上述行為屬於典型的VOCs違規無組織排放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三:瀋陽市金通印刷製版廠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1年4月23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執法人員接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組舉報受理信訪事項交辦函後,對瀋陽市金通印刷製版廠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該企業存在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但未安裝、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權有關規定,責令企業立刻改正違法行為,並擬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
本案中,涉案企業屬於印刷行業,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點監管行業。相關企業應當自覺守法、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案例四:瀋陽雙驥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大氣管理制度案
2021年5月28日,新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瀋陽雙驥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産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産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造成環境污染。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企業立刻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
本案中,涉案企業的VOCs廢氣産生環節沒有做到完全封閉,導致VOCs廢氣無法收集,全部散溢到大氣環境中,屬於典型的VOCs違規無組織排放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五:瀋陽鑫寶糧牧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1年4月1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于洪執法大隊接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組舉報受理信訪事項交辦函後,對瀋陽鑫寶糧牧機械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産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噴漆環節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于洪執法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權有關規定,責令企業立刻改正違法行為,並對該企業處以5萬元罰款。
隨著夏季來臨,臭氧已成為大氣污染物超標的首要因子,強化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濃度的有效手段。涉VOCs排放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安裝、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採取有效措施減少VOCs廢氣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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