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紀委監委會同團省委出臺《關於加強黨紀政務處分與團紀處分貫通銜接的工作辦法(試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推進全面從嚴治團。
《辦法》明確適用主體和告知形式及期限。對保留團籍的中共黨員和具有團籍的公職人員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函告同級團的領導機關。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辦法》要求,團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收到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後,依照程式給予受處分人員相應團紀處分,並在團紀處分決定作出後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針對團的領導機關自行核查並給予團紀處分的中共黨員和公職人員,如經集體研究並與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溝通,認為需要追究相應黨紀政務責任的,團的領導機關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移交,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開展核實和處置工作。
在加強協作配合方面,《辦法》提出,紀檢監察機關和團的領導機關要及時函告或報告有關處分決定,相關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要做好溝通銜接,提高辦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同時,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對方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相關情況、數據和規範性文件等。(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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