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20 12:36:59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唐浩博責編:何劍嶺

  12月19日下午,綿陽市委政法委召開《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新聞通氣會。綿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綿陽市八屆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綿陽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平安綿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趙顯福介紹《規定》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綿陽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平安綿陽辦副主任陳安,市公安局副局長、平安綿陽辦副主任劉世成,綿陽市司法局三級調研員廖超倫出席發佈會並回答媒體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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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通氣會現場

  《規定》是全國首部地級市關於平安建設的政府規章,綿陽市通過立法,以法治保障和推進平安綿陽建設。《規定》的出臺和實施,將更好地保障為人民群眾建設平安綿陽、法治綿陽,讓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規定》共六章60條,包括總則、平安建設職責、平安建設重點、平安建設共建、平安建設監督、附則。

  完善平安綿陽建設的體制機制。《規定》規範了平安建設工作責任主體,建立了平安建設領導責任機制,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將平安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平安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和設施設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平安建設工作行政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平安建設工作。各級行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規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平安建設權責清單”,要求“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有利於形成平安綿陽建設齊抓共管、多方協同、落地見效的工作格局。

  明晰平安綿陽建設的職責職權。《規定》針對維護國家政治安全、防範化解社會風險和矛盾糾紛、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避免行政違法、減少行政爭議等作出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平安建設中的重要職責。如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矛盾風險排查化解機制,加強社會穩定形勢分析研判,做好社會矛盾風險預測預警預防,妥善應對特定利益群體維權活動,著力解決民生、金融、投資、環保、住房建設等領域重大矛盾問題”。這意味著要全面落實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促進各類風險和社會矛盾糾紛及時有效預防與化解。

  突出平安綿陽建設的重點。《規定》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理念,著眼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圍繞平安建設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和瓶頸短板,結合實際作出規定。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就統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等明確了措施。第二十九條建立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機制,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明確“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深化重點行業專項整治,結合綿陽實際重點對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生態環境、城鎮燃氣等行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對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從防控公共安全風險角度,第三十條至三十八條,分別就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網絡安全監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醫患糾紛化解、弱勢群體幫扶、打擊非法宗教活動、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監管、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等作出規定。

  完善平安共建群眾參與的義務與渠道。《規定》從全國具有影響力的“心沐計劃”志願服務,到“三羌共治”“棗園嬢嬢”等基層自治模式以及鄉賢調解服務品牌,綿陽市在平安建設中高度重視發揮群眾力量。《規定》始終堅持讓人民群眾成為平安綿陽建設的最大受益者,積極拓寬群眾參與社會治理渠道,最大限度調動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從組織動員、引導參與、社會責任、家庭參與、志願服務及見義勇為等角度,對依靠群眾、服務群眾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體現了立法為民、為民立法的理念。如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有關工作”。第五十條規定“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積極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如實作證。公民應當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促進家庭和鄰裡關係和諧”。第五十二條規定“縣(市、區)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平安創建機制,組織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強化平安綿陽建設責任的剛性約束。《規定》圍繞平安建設的目標要求,首次明確了平安建設責任、表彰獎勵,完善了平安建設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的監督、考核與獎勵制度,完善了法律責任的設定等,有利於壓緊壓實平安綿陽建設各級各部門的責任。如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平安建設成效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第五十五條賦予了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考評考核權、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被督導的情形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規定》注重凝練固化綿陽市平安建設實踐經驗,如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將遊仙區矛盾糾紛“三色預警”機制、北川縣“心沐計劃”、江油市“詩城義警”、安州區“花城管家”等基層平安建設經驗做法通過立法予以固化。

  《規定》還對強化平安建設基層基礎和科技支撐進行了明確,規定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等融合建設,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加強“雪亮工程”建設和聯網應用。第二十五條規定“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會同公安、財政、科技、信息化建設等部門建立綿陽社會面安防建設智慧化標準,實現科學化、智慧化對平安綿陽建設的全領域覆蓋、全流程質控、全方位賦能。”(文/圖 沈耀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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