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店舖就能逃避責任?法院:預付卡餘額必須退!
2025-07-23 14:30:50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吳明玲責編:王菲

  預付式消費在健身、培訓、美容、養老等生活消費領域日益普遍。消費者通過預付款享受折扣優惠,經營者則提前回籠資金,這本是雙贏的商業模式,實踐中頻頻出現“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更有甚者,部分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突然終止營業,既不履行服務承諾,又惡意逃避退款責任。

  近日,蒲城法院興鎮法庭審理了兩起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王女士、李女士在張某經營的理療館辦理消費卡後,在消費次數未過半的情況下,張某突然登出店舖,且未經協商就將二人剩餘服務轉移至其他理療館。迫於無奈,王女士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張某退還卡內餘額並賠償合理損失。隨著預付式消費領域新司法解釋的出臺,為這兩起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

  法官説法

  新規落地:為消費者撐起法律“保護傘”

  2025年05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針對商家“換殼經營”逃避責任的行為,《解釋》第四條明確: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以其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店舖登出≠責任解除

  經營者以“店舖已登出”試圖逃避責任,新司法解釋徹底否定了這種僥倖心理。

  《解釋》第七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登出登記只是商事主體的退出程式,不能消除經營者的債務清償責任。

  消費者維權路徑

  主張闔同解除權。當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擅自轉移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給第三人、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或存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的,依照《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拒絕霸王條款。對於“收款不退”“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格式條款,依照《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可主張條款無效。

  不利推定舉證規則。新司法解釋規定了經營者證據妨礙責任與不利推定規則。《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誠信經營才是正道。對商家而言,預付式消費依賴消費者信任,經營者不得通過登出店舖、轉移債務等方式逃避責任。即使店舖登出,原經營者仍需對未履行的服務承擔責任;若轉移至第三人,必須確保消費者自願接受且不附加不合理條件。

  一張小小的理療卡,折射出市場交易的根本準則——誠信無價,法治護航。隨著《解釋》的施行,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潛規則”將逐步破除,讓“先付錢”不再等同於“先擔心”,使預付式消費回歸其便利消費、促進經濟的初衷。經營者唯有堅守契約精神,方能行穩致遠;消費者只有善於依法維權,才能真正守護自身權益。蒲城法院將持續以公正司法守護民生權益、捍衛市場秩序,讓每一次預付都能沐浴在安心消費的陽光之下,讓誠信與法治成為護航市場繁榮、贏得群眾信賴的堅實基石。(文 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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