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山西省八成以上公共場所要配置母嬰設施
山西日報訊 7月4日,山西省衛生計生委聯合山西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旅發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在企事業單位類、商務樓宇類、公共場所類三類場所設立標準化母嬰設施。
《意見》提出,到2017年底,山西省內機場、省會城市主要火車站(包括高鐵站)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其他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配置率不低於60%。到2018年底,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配置率達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基本建成標準化的母嬰設施。並在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次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院、旅遊景區及遊覽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並配備基本設施。與此同時,對已建成的母嬰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火車、汽車、飛機等移動空間,應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提供便利服務。 (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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