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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地吐痰亂穿馬路等行為擬列入禁止範圍

發佈時間:2017-09-12 17:06:11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郭婧 | 責編:石麗敏

  本報9月11日訊(記者李飛飛)今日,記者從太原市人大獲悉,為提高立法品質,使條例更具可操作性,太原市人大公佈《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這部條例是太原市首次為“文明”立法,隨地吐痰、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等行為都擬列入禁止範圍。

  隨著太原市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別是2019年太原市作為全國第二屆青運會的主辦城市,急需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質。借鑒外省市經驗,通過地方立法,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納入法治軌道順應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客觀要求。

  《條例(草案)》中,對倡導的文明行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概括和列舉,並作出了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實施規定。其中,結合太原市文明建設實際,立足於文明行為的促進,列舉了12款需要倡導的文明行為,比如,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輕聲接打電話;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一次性餐具;文明祭掃;在體育館、圖書館等公共場館做文明觀眾;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建設文明家庭;有序停放共享單車等。

  另外,還列舉了公共環境、公共秩序、道路交通、社區公共文明等方面的26款應當禁止的具體行為,比如,不能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禁止露天燒烤經營;禁止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房屋裝修不能妨礙他人休息;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禁止向車外拋擲物品;禁止亂穿馬路、翻越道路隔離設施等。

  為促進文明行為,《條例(草案)》中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文明行為宣傳教育、不文明行為舉報、勸阻、制止等予以記錄,並作為實施榮譽表彰、獎勵等措施的依據。

  同時,《條例(草案)》中提出,市、縣(市、區)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制度,可以依法將單位或者個人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對其參與相關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並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9月20日前,有修改意見或者建議者,可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通信地址:南內環街158號,郵編:030083;電子郵箱:tyrdfzw@126.com;電話:733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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