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院長邱水準擔任審判長開庭審案
山西晚報9月28日訊(記者郭衛艷)9月27日,二級大法官、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邱水準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保證責任糾紛案。
2015年11月29日,山西某文化公司與某銀行簽訂《授信合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貸款4000萬元,並由某科技公司、某房地産公司提供最高額保證後取得貸款。2016年1月13日,該銀行與某擔保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擔保公司為該銀行向文化公司,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連續發放的最高餘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公司向該銀行出具了二份擔保函。貸款到期後,文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款,其他保證人也未履行擔保義務。該銀行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文化公司償還貸款4000萬元及利息和各項費用,科技公司、房地産公司、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擔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不應為銀行向文化公司已經發放的貸款中所含10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尚未發生。案件上訴至高院後,合議庭認真閱卷,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進行了調查取證。
庭審中,合議庭緊緊圍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1000萬元保證標的是已發放借款4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還是新增的借款1000萬元”這一爭議焦點組織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按照法律規範所必須的要件事實組織庭審,引導雙方當事人對借款的原因、背景、目的、過程及行為表現,貸款的流程規則、交易習慣、貸款業務慣例等要素,全面展示證據,充分表達主張進行抗辯。根據當事人陳述的要件事實和證據,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查明合同履行情況。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提出調解意向,合議庭宣佈休庭,若調解不成將擇期宣判。
山西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記者、員額法官、法官助理等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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