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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可能構成犯罪

發佈時間:2017-12-21 11:13:52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拒不支付工人工資,女老闆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罰金。年底了,又到了欠薪案件的高發期。什麼行為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此罪會被判處什麼刑罰?12月20日,本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拒不支付工資女老闆被判處罰金

  女子郭某,33歲,沁縣人,山西某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郭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山西某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期間,拖欠其所雇用的康某、尹某、王某等14名員工的勞動報酬合計人民幣84000余元。之後,郭某逃避支付,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其仍不支付。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郭某支付了一部分。

  2017年7月15日,郭某被刑事拘留後,將拖欠勞動報酬全部付清。

  2017年10月30日,公訴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郭某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郭某以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其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考慮到案發後郭某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資,可以從輕處罰。

  近日,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郭某罰金人民幣2萬元(罰金已繳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3個構成要素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俗地説,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3個構成要素:一是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二是數額較大;三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滿足了這3個條件,就涉嫌觸犯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那麼,這3個條件有沒有更具體的表現形式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具體的解釋,比如説逃避支付這個條件,以隱匿財産、惡意清償等方法轉移處分財産;逃跑、藏匿;隱匿銷毀或者篡改勞動報酬相關材料的;以及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都將被視為逃避支付的表現形式。

  欠薪多少,構成數額較大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山西晚報記者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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