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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臺政策 促進成果轉化

發佈時間:2018-01-02 11:20:12 | 來源:太原晚報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我市出臺政策 促進成果轉化

  太原晚報訊 (記者 何寶國)太原市政府制定的《太原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試行規定》開始實施,以鼓勵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推進太原市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太原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太原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製度時,應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公開相關制度。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沒有約定獎勵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70%。

  ——對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獎勵。

  太原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徵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太原市企業購買國內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在我市應用轉化和産業化的,經認定登記及應用審核,對技術購買方按技術合同交易額的10%給予補貼,最高100萬元,其中購買省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補貼標準可提高至13%,促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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