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制單位須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後,將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1月9日,從山西省人社廳獲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新近出臺的《關於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的指導意見》,對相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不同人員安置不同
《意見》明確,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原則上繼續留用原單位。轉制單位應當按規定與留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轉企改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提前離崗人員繼續按規定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以及國有資産退出的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工作人員,應當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工(公)傷殘被鑒定為5至10級的原編制內工作人員,轉制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不具備轉企條件而被撤銷的,其人員安置由原主管部門負責。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後,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2014年10月1日前在編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1日至轉制單位轉企前,應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保繳費。離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休費待遇標準和醫療待遇不變,離休待遇及調整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統一解決。離休人員的日常管理由轉制後單位負責。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原退休費待遇不變,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轉制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轉制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補繳工傷保險費。轉制為企業前拖欠的離休人員基本待遇費用、已退休人員退休前應繳未繳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從評估後的凈資産中預留或從國有産權轉讓收入中優先繳納和支付。
協商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人員領辦創辦企業的,享受山西省創業扶持政策。(作者:李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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