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聞喜縣7人獲刑
山西晚報4月22日訊(記者 胡增春)4月22日上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選忠等7名被告人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等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判決顯示,被告人張選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追繳非法所得17萬元,並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董春選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追繳非法所得5000元,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李寶珠、李保家、岳志剛、關濤、景媛共同或分別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年、3年、2年及相應的財産刑。
經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選忠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自2005年以來,與被告人董春選、李寶珠、李保家、岳志剛、關濤相互勾結,在張選忠或者他人的組織下多次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進行盜掘,不僅不能嚴格履行職責,反而糾集他人大肆盜掘國家、省、縣級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造成國家文物大量流失,損失巨大,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文化歷史考古進程及國家經濟利益,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部分受害人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嚴格執行“三項規程”,從嚴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和制度,認真審核法定量刑情節,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各被告人罰當其罪,不枉不縱。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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