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被拐兒童 忻州偏關男子獲刑
原標題:因購買被拐兒童偏關男子獲刑
山西晚報7月9日訊(記者郭小強通訊員郝偉)7月9日,記者從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忻州市偏關縣一對夫妻因結婚多年未生育,便從他人手中購買被拐賣而來的嬰兒,最終丈夫李某被判刑。近日,偏關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李某與任某結婚多年未生育,欲抱養一名孩子。2016年1月6日,李某與任某通過田某介紹,以23500元的價格抱養了李某某(另案處理)與田某某(另案處理)所生的一名非婚生女嬰。該女嬰現已年滿兩歲,生活及身體狀況良好,李某與任某夫妻二人待其視為己出。
偏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23500元的價格抱養被拐賣的嬰兒作為親生子撫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拐兒童解救時,被告人李某沒有阻礙,積極配合解救,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法官寄語:拐賣兒童是一件人神共憤的事情,但一直禁而不絕。俗話説,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兒童違法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為了打擊拐賣兒童行為,我國在嚴厲打擊人販子的同時,也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進行懲罰,並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現實生活中,有人認為自己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是出於慈悲心而為,在做好事,是想幫助那些失去父母的孩子找到一個完整的家庭,因此不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也有人認為,收買兒童後,自己視如己出,沒有虐待孩子,似乎不應該追究責任。法官在此告誡大家,法律所保護的是人格的尊嚴,人是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懲罰。對於那些不能生育、對孩子有著巨大渴求的家庭,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領養,切莫以身試法,最後“人財兩空”。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