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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作弊等6種情形終身不得報名“法考”

發佈時間:2018-09-17 17:21:11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今年是司法考試改革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實施的第一年。9月22日,山西省將迎來首次“法考”。9月16日,山西省司法廳向社會發佈信息,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如果有讓他人代考或為他人代考等6種行為,不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而且終身不得報名參考。

  山西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維護考場紀律,此次司法部最新出臺的《辦法》重點對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規定,並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規定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並2年禁考、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並終身禁考3種處理,以做到違紀行為輕重與處理結果相適應。

  《辦法》對應試人員在考試報名環節的違紀行為處理作出了規定。明確不具備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通過隱瞞個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處理。

  此外,對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學歷學位證書及證明書、法律工作經歷、身份及戶籍信息等騙取報名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不僅報名無效,而且要給予2年內禁考的處理。根據《辦法》規定,“同樣受到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報名參考處理的情形還包括,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或者在計算機化考試中使用外接設備、安裝作弊工具、作弊程式;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抄襲他人答案等。”

  需要鄭重提醒廣大考生注意的是,根據《辦法》規定,如果有讓他人代考或為他人代考等6種行為,不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而且終身不得報名參考。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考試作弊犯罪的相關規定,《辦法》明確,對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准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非法侵入計算機化考試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考試信息系統數據,破壞計算機考試系統正常運行;實施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式或者其他幫助;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構成犯罪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

  不過司法廳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對於應試人員實施考試作弊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故意犯罪的,根據《辦法》規定,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此類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無需對其作出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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