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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創中心建設條例表決通過 引領上海成為令人嚮往創新之城

2020-01-21 10:27:29  來源:上觀新聞  編輯:李玥

  原標題:上海市科創中心建設條例表決通過,給各類創新主體賦權激勵

  摘要:條例加大對各類創新主體的賦權激勵,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參與科技創新活動,最大限度激發創新活力與動力。

  1月20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條例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將“最寬鬆的創新環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體現在制度設計之中。條例加大對各類創新主體的賦權激勵,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參與科技創新活動,最大限度激發創新活力與動力。

  營造近悅遠來、人盡其才的發展環境

  如何破除制度壁壘建設科技創新人才高地?條例堅持“人才是創新的第一資源”的理念,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人才體制機制“四個優化”,營造近悅遠來、人盡其才的發展環境。

  根據條例,本市優化對各類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對創新能力突出、創新成果顯著的科技創新人才給予持續穩定支持;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梯度培養機制,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選拔資助力度。

  條例優化人才引進機制,積極引進各類海內外人才,並在居住(留)證辦理、戶籍辦理、落戶引進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政策和便利服務;

  此次立法優化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鼓勵用人單位完善人才評價和收入分配機制,體現創新貢獻的價值導向,科研人員的收入應當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優化人才流動機制,支持科技創新人才在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根據條例,科研事業單位的科技創新人才可以通過挂職、短期工作、項目合作等方式到企業任職,企業任職經歷可以作為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可以到科研事業單位兼職。

  賦予科研事業單位更大的錢財物自主權

  根據各類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和面臨的主要問題,此次立法重點破解體制機制難題,加大對創新主體的賦權激勵。

  條例明確,強化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細化對各類企業的支持措施,推動科技型中小型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産業技術創新機制;

  此次立法賦予科研事業單位更大的自主權,擴大科研事業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權,支持編制統籌使用和橫向項目經費自主使用;積極培育發展各類新型研發機構,以市場化運行機制整合科技創新資源,打通科研開發和産業應用鏈條;鼓勵個人和團隊創新創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協同,形成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讓科研人員敢啃“硬骨頭”、勇闖“無人區”

  此次立法設“社會環境建設”專章,對打造更加優良的創新創業生態提出要求:一是推進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在全社會營造創新氛圍;二是要求政府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政務環境,包容審慎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公共科技資源共享;三是積極發揮科技創新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中的作用,加大應用場景開放力度;四是加強誠信建設和科技倫理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五是大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氛圍,讓廣大科研人員敢啃“硬骨頭”、勇闖“無人區”,激勵全社會形成創新風氣,引領上海成為卓越的全球城市、令人嚮往的創新之城。

  聚焦張江推進承載區建設

  “三個張江”是如何定位的?此次立法聚焦張江對加強科技創新中心承載區建設作出規範。按照國家戰略部署,“三個張江”的功能定位是將“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作為科創中心建設的關鍵舉措和核心任務,建設成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基礎平臺;將張江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成為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集聚發展的示範區域;將“張江科學城”建設成為科學特徵明顯、科技要素集聚、環境人文生態、充滿創新活力、宜居宜業的世界一流科學城。

  “三個張江”有什麼先行先試的政策支持?根據條例,支持在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張江科學城開展管理體制機制、財稅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統計管理、科技成果轉化與股權激勵等方面的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各區有關科技創新的政策以及體制機制改革舉措,應當優先在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各園區施行。

  支持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與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聯動發展,對自貿試驗區實施的創新舉措,具備條件的在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推廣實施。

  條例還明確,張江應當與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等區域聯動,增強開放協同疊加效應和輻射效應,推動全城全域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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