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面御史”是怎樣煉成的

2017-10-19 14:59:26|來源:解放日報|編輯:李妍|責編:董健雄

  在世人眼中,御史的形象通常是剛直不阿、鐵面無私的,故有“鐵面御史”之説。最早戴上這一桂冠的,是宋朝的御史趙抃。

  趙抃以敢於彈劾權貴、剛直無私而著稱。當時,宰相陳執中家的三個丫鬟在一個月內先後被他的小妾迫害致死。消息傳到趙抃耳中,他接連給宋仁宗上了7道彈劾奏本,要求對陳執中進行追責。但宋仁宗非常信任陳執中,不願為此事而罷免他,所以一開始沒有理會。誰知,趙抃又接連上了幾道奏章。迫於壓力,宋仁宗最終下令罷免了陳執中的宰相職務。

  “鐵面御史”的鐵,是由御史行使監察權的職責所決定的,也是由監察制度在國家政治中的地位所決定的。從我國古代御史制度的發展和實踐來看,要保證御史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監察權,要真正做到鐵面無私,離不開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不顧個人得失、勇於行使監察職責是基本素養

  在古代官僚體系中,御史的行政地位其實並不高。作為御史臺事實上的長官,御史中丞不過是四品左右,相當於今天的副部級;從事具體監察工作的御史就更低了,如唐朝的監察御史只有八品左右,相當於今天的科級幹部。明清時期雖然提高了御史臺(都察院)長官的品級,但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的監察御史和巡按御史也不過只有七品。

  可以説,監察對象的行政級別一般都比御史要高。因此,“以卑察尊”可以説是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在這種制度設計的背景下,要充分發揮御史的監察功能,除了相應的制度保障外,御史個人的職業素質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南朝的江淹以詩文聞名於世,他的《恨賦》《別賦》堪稱南朝辭賦的絕唱。但在官場上,他則以剛直敢言而著稱。擔任御史中丞時,江淹曾先後彈劾了中書令(相當於宰相)謝朏、司徒左長史王繢、護軍長史庾弘遠等人。又彈劾前益州刺史劉悛、梁州刺史陰智伯兩人貪贓鉅萬,並將他們移送廷尉治罪。此外,還有臨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曇隆等多名二千石的長官。許多中央和地方官員受到江淹的彈劾,使得朝廷綱紀為之一振,內外肅然。

  整飭吏治、整肅官場風氣、揭露違法行為是御史的基本任務。不論被監察對象的官職有多高,只要有違法行為,就需要御史敢於檢舉彈劾。明朝初年的監察御史陶垕仲就以任內不避權貴而聞名。刑部尚書開濟徇私枉法,指使刑部郎中仇衍開脫囚犯死罪,被監獄官所揭發。開濟竟夥同刑部侍郎王希哲、刑部主事王叔徵將監獄官殺人滅口。陶垕仲得知此事後進行調查,然後向皇帝進行揭發。最終,朱元璋下令將開濟和王希哲、仇衍等人處死。

  可見,不顧個人得失、勇於行使監察職責是稱職御史的基本素養,也是御史被違紀違法者所畏懼、為世人所敬仰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熟知的成語“明目張膽”,就同御史的這種品格有關。史料記載,韋思謙在唐高宗時被任命為監察御史。他對人説:“御史出都,若不動搖山嶽,震懾州縣,就是失職!”當朝宰相褚遂良以很低廉的價錢強行購買鄰人田地,韋思謙得知此事後,立刻上書檢舉彈劾。儘管唐高宗很信任褚遂良,但因證據確鑿、無法庇護,只得罷免了褚遂良的宰相職務。過了一段時間,等事情的風頭過了,唐高宗又恢復了褚遂良的宰相職務,韋思謙則被調任清水縣令,但韋思謙並不介意。他説:“大丈夫當正色之地,必明目張膽以報國恩,終不能為碌碌之臣保妻子耳。”

  政治開明、社會穩定和重視法制是重要保障

  御史的職責是監督文武百官,檢舉揭發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用今天的話説,幹的是得罪人的活。因此,要保證御史能夠依法行使職權,先要有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當政治開明、社會穩定以及君主重視法制時,御史就能夠正常行使監察權力。這裡,最高統治者的支持最為關鍵。

  從古代監察制度發展實踐來看,朝廷大臣特別是君主對御史的支持和寬容,是御史能夠履行職責的重要外部因素。因為,御史不僅要“打蒼蠅”,更要“打老虎”。老虎們不是達官貴人就是皇親國戚,他們一般來説都是君主所親近和信任的人。要對這些人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檢舉彈劾,除了御史自身具備敢於挑戰權貴的勇氣外,還離不開朝廷大臣尤其是君主的支持。其實,就君主而言,維護御史的權威就是維護朝廷的權威。因此,支持御史嚴格行使監察權,最終目的是維護政治的穩定。對於這一點,一些君主的認識是比較清楚的。這也是不少御史得以留下監察佳話的重要因素。

  北魏孝莊帝元子攸的姐姐壽陽公主出行時違反禁令,被御史中丞高恭之發現,命令部下去制止,但壽陽公主拒不聽從,高恭之便令士卒用棒子將她的車子打破。壽陽公主哭著向孝莊帝告狀,但孝莊帝對她説:高恭之是個清廉正直的人,他是執行公務,怎麼能以個人的私怨去責怪他呢?後來,高恭之覲見孝莊帝時,孝莊帝還專門為此事向他道歉。

  無獨有偶,朱元璋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情。一次,他讓太監在外面找了幾個唱戲的女孩子悄悄帶進皇宮,沒想到被宮門值班的監察御史周觀政發現,立即予以阻止。太監説是奉旨行事,但周觀政不予理會。不一會,宮中出來傳口諭:這些女孩子不用了,讓她們回去吧。但周觀政依然拒不同意,堅持要當面聽皇帝的詔令。朱元璋無奈,只得親自出宮,對周觀政説:“宮中音樂廢缺,想從外面找幾個女戲子來。我現在已經後悔了,御史做得很對。”

  唐朝初年時,有個囚犯罪不至死,但高祖李淵堅持要將他處死。對此,監察御史李素立直言:“三尺之法,與天下共之,法一動搖,則人無所措手足。陛下甫創鴻業,遐荒尚阻,奈何輦轂之下,便棄刑書?臣忝法司,不敢奉旨。”最終,唐高祖李淵還是聽從了他的意見。

  唐太宗貞觀年間,張行成擔任殿中侍御史。他執法嚴明、不畏權貴,深得李世民的賞識。李世民對宰相房玄齡説:從古至今,朝廷任用官員都是靠各方面的人舉薦的,但像張行成這樣的人,我自己舉薦他,不用靠別人。

  但也應當看到,將御史監察權的行使能否得到保證寄託于開明君主的現實,本身也是“人治”的反映。就拿朱元璋來説,一方面,他支持和鼓勵御史大膽行使職權;另一方面,他卻對一些違背旨意、敢於直言的御史或殺或罰。明朝中期以後,不少御史因為敢於直言而受到處罰,輕者被罷官,重者當庭受到杖責,許多御史死於杖下。

  獨立彈事和風聞彈事是引發爭議的特殊舉措

  為了保證充分發揮御史的監察功能,歷代統治者盡可能通過相應的制度和措施,彰顯御史的突出地位,保證御史能夠履行職責。

  雖然秦漢時期就已經設立了御史的機構,但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機構。而且除御史之外,其他官員如刺史、司隸校尉等也是行使監察權的官員。到了魏晉南北朝時,御史臺正式獨立出來,成為唯一的專門行使監察權機關,監察對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官員,監察的內容從行政到司法,可以説是全覆蓋。而對官員監察的主要方式,就是彈劾。

  以隋唐時期為例,彈劾按對象和不同的內容,分為仗彈和狀彈兩種:

  仗彈是對在京五品以上官員的彈劾,一般是在皇帝坐朝時,由御史對著儀仗宣讀彈文,被仗彈的大臣須“俯僂趨出,立於朝堂待罪中”。一旦彈劾的內容屬實,被彈劾官員就會受到相應處罰。

  武則天時,監察御史蕭至忠彈劾宰相蘇味道,説出了他在改葬父親時“侵毀鄉人墓田,役使過度”等“贓污”之事,蘇味道因此被貶為坊州刺史。

  唐穆宗時,侍御史溫造仗彈左金吾衛大將軍李祐違敕進馬150匹,李祐退出朝堂待罪,“股戰流汗”,並私下對人説:當年我帶兵夜襲蔡州、擒獲叛將吳元濟時也未嘗心動,沒想到今日被彈劾居然肝膽俱落。

  狀彈是對五品以下官員的彈劾。有時是在殿廷直接向皇帝面奏,有時也可寫成彈狀表章上奏。被狀彈的對象如果是在京官吏,要先通知宮廷門衛,禁止他們進入朝堂,等狀彈結束後聽候處置。由於狀彈之事大多是從御史臺接受舉報後草擬彈文的,所以在宣讀彈文時要隱去舉報者的姓名。

  為了使御史能夠更好地盡心盡職,古代還曾實行兩項特殊的措施:御史獨立彈事和風聞彈事。

  獨立彈事是御史獨立行使彈劾權、不必向其長官報告的制度。在蕭至忠彈劾蘇味道一事中,御史大夫李承嘉非常不高興,將御史們召集起來進行訓話:“彈劾大臣不事先向我請示,這符合規矩嗎?”大夥都不敢吭聲,只有蕭至忠回答道:“按照慣例,台中無長官,御史是皇帝的耳目,可以各自獨立地進行彈劾,不必請示。如果彈劾要先向御史大夫請示,那麼,彈劾御史大夫又該向誰請示呢?”李承嘉無言以對,只得作罷。

  唐中宗時,朝廷進一步下令重申:“御史隨時糾彈。”但唐玄宗時,則改為御史彈劾“皆進狀聽進止,許即奏,不許即止”。這樣一來,難免影響御史獨立行使彈劾權,妨礙監察職能的實現。所以,唐肅宗又規定“御史彈事,自今以後,不須取大夫同署”“御史臺所欲彈事,不須先進狀”。

  風聞彈事,也稱風聞言事,是御史可以根據傳聞彈劾官吏的一種做法。魏晉南北朝以來,這種做法就比較盛行。允許風聞彈事,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舉報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被彈劾官員藉口舉報者挾私報復而逃避處罰。當然,更為重要的是,這樣可以對官員形成有效的威懾力,樹立御史的權威。

  不過,這也容易使御史成為朝廷政治鬥爭的工具,故此種做法是或行或廢。明朝初年,朱元璋為了加強對官員的監察,曾一度實行風聞言事的做法。清朝初年,也曾允許御史“風聞言事”。雖然後來也意識到風聞言事的危害,但並沒有嚴格加以禁止,原因就是康熙皇帝所説的“許其風聞入告者,專為廣開言路”。

  督促御史遵紀守法、遵守職業規則是重要環節

  御史代表國家行使監察權,目的是整肅官場風紀、督促官員奉公守法。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御史自己必須遵紀守法、遵守職業規則。從這個意義上説,加強對御史的監督,無疑是保證其鐵面無私行使監察權的重要環節。

  宋朝曾規定,御史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受到扣罰薪水的處分,名為“辱臺錢”。元朝規定,御史受賄的,要比照一般官員加罪一等,而且不得赦免和減罪。

  明朝還制定了《出巡事宜》,對御史出巡予以專門規定,包括不得洩露機密、不得私自出界、不得擅自離職、不得買貨物和鋪張浪費、不得攜帶家屬和枉道回家、不得因私受謁等。清朝乾隆年間編纂、後世不斷修訂的監察法典《欽定臺規》中,對御史的行為規範更是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例如,《欽定臺規》中收錄了嘉慶時頒布的《都察院箴》。其中,明確要求“私惠勿酬,私仇勿毀……言出如山,心清似水”。同時,對御史履行職責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必須盡心盡責,發現違紀違法行為應立即彈劾,否則即為失職;必須嚴守職責,知無不言,言無不實,不得顛倒黑白,徇私抱怨;辦案應當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洩露案情。此外,在工作中還必須嚴格遵守官場禮儀,等等。應當説,這些規定對於督促御史以身作則、依法行使監察權力具有重要的規範意義。

  當然,再好的制度要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一要靠個人的素質,二要靠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執行力。古代那些鐵面無私、清正廉明的御史固然值得稱道,但貪贓枉法、假公濟私的御史也不在少數。

  明朝崇禎年間的御史史范巡按淮揚時,把庫中罰沒的贓銀十余萬兩都裝入私囊;而後兼攝巡鹽課,又把前任貯庫的二十余萬兩贓銀收入囊中,還大肆索賄受賄。我在多年前寫的一篇文章裏曾打過這樣的比喻:這些御史大老爺就如同抹桌子的抹布,只抹別人,抹到最後,自己卻滿身骯髒。如果用這樣的抹布去抹官場貪污積習,結果可想而知。

  總之,歷史上的“鐵面御史”,給我們樹立了榜樣;而今天需要的是把監察權納入制度的籠子,進一步完善監察制度,用民主的政治環境、健全的法治環境催生更多的“鐵面御史”。(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研究員 殷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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