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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3部地方性法規被廢止

發佈時間:2019-04-26 13:49:04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陳佳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3部地方性法規被廢止

  4月25日,太原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太原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于1988年頒布實施,2003年進行修訂。該辦法有些內容與2016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不一致,大部分內容已被上位法涵蓋,主要內容與《太原市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太原市蘭村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重復,已經沒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太原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于1988年頒布實施,該辦法主要內容和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不一致,且多數內容已被2018年5月1日實施的《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所涵蓋,已經沒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于2011年頒布實施。2017年11月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佈《關於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取消該項保證金。該辦法的上位法依據已經消失。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應當予以廢止。(山西晚報記者 李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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