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7月28日電 (梁欽卿)7月28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馬拉史等33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綁架、強姦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重慶五中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來,馬拉也(另案處理)在緬甸境內的動平、老街、木姐建立販毒窩點,先後糾集被告人馬拉史、馬友格、麼西爾洛、馬于打石、楊拉批、張博等人實施跨國販毒,逐漸形成以馬拉也、馬拉史為首要分子,以馬友格、馬于打石、楊拉批、麼西爾洛、張博、張春翔、黃家俊、陳家駱、楊聰、邱中波等人為骨幹成員,以杜喜喜、周毅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跨國販毒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以高額報酬招募“帶貨”人員到緬甸,以體內藏毒的方式運輸毒品海洛因;對招募到緬甸吞服毒品的運輸毒品人員,以搜身並收繳隨身物品、登記家屬信息、語言威脅、集中食宿、派人看守、組織培訓等方式進行控制和管理;安排集團成員對運輸毒品人員吞服毒品海洛因的過程進行攝像、拍照,提供具有定位、錄音功能的手機,監控毒品運輸情況;對不服從管理、無法吞服毒品、私吞毒品的運輸毒品人員進行毆打,並採取綁架方式向上述人員及家屬勒索錢財,在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犯罪集團成員陳家駱、張江鋒還對女性運輸毒品人員實施了強姦行為。
在該犯罪集團的安排和指揮下,運輸毒品人員偷越國邊境,進入雲南省後分段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四川省、陜西省、重慶市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當地接應人員將毒品交付給毒品買家。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公安機關先後抓獲為該犯罪集團運輸毒品海洛因的運毒人員125人,查獲毒品海洛因37000余克,涉案毒資達1.26億余元人民幣。
被告人馬友格、麼西爾洛、馬于打石在境外參加販毒犯罪集團實施的跨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犯罪活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馬友格還參與該犯罪集團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犯罪,並在綁架過程中參與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
重慶五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拉史在境外組織、領導販毒犯罪集團將毒品海洛因走私入境,並運輸至中國二十余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販賣,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數量特別巨大;指使該犯罪集團成員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實施綁架他人犯罪,並在綁架犯罪中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被綁架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綁架罪。馬拉史係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應予嚴懲。
馬友格、麼西爾洛、馬于打石在該犯罪集團實施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係首要分子以外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予以處罰。
馬友格、麼西爾洛、馬于打石在境外直接組織、指揮走私毒品海洛因,並運輸至中國進行販賣,實施毒品犯罪的時間長、次數及人數多、毒品數量巨大,馬友格、麼西爾洛還利用未成年人走私、運輸毒品,在該犯罪集團骨幹成員中作用突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重慶五中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決定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判處被告人馬拉史、馬友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麼西爾洛、馬于打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陳家駱等6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邱中波等5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強姦罪分別判處張江鋒等18名犯罪集團成員有期徒刑十二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罰。同時,對各被告人分別並處沒收財産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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