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江津:被監護人致人受傷 監護人依法擔責
2026-10-10 17:05:08來源:中央廣電總台國際在線編輯:胡明珠責編:周利宏

  8月21日,重慶市江津區先鋒鎮街頭,年近八旬的鐘某在散步途中,與智力一級殘疾的聾啞人士宋某發生衝突。推搡過程中,宋某將鐘某推倒致其受傷。鐘某隨即被送往江津區中心醫院救治,診斷為腰部股骨骨折,需手術住院治療。

  事後,鐘某家屬向宋某的法定監護人宋某甲提出索賠,雙方就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産生較大爭議。宋某甲認為弟弟屬於智力殘疾,自身家庭經濟條件困難,對承擔賠償責任存在抵觸情緒。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共同向先鋒司法所申請人民調解。

  接訴後,調解員首先結合宋某的殘疾評定結果、日常行為辨識能力,依法明確其屬於不能辨認自身行為後果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調解員向雙方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從法理層面厘清了責任邊界。

  在講清法律依據的基礎上,調解員兼顧情理開展雙向溝通:一方面向鐘某家屬説明老人受傷的事實,明確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客觀説明宋某的特殊情況與監護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引導雙方本著鄰裡互諒的原則協商合理方案。經多輪耐心協調,雙方最終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宋某甲一次性向鐘某支付各項賠償款共計6000元,款項當場全額付清;鐘某及其家屬不再就本次糾紛向對方主張任何其他權利。

  糾紛化解後,調解員就地開展“以案釋法”普法小課堂,向在場群眾講解監護人的法定職責,讓大家直觀認識到“監護人不是挂名身份,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必須依法擔責”,實現了“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下一步,先鋒司法所將持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抓實民生類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就地處置,為轄區基層平安建設築牢堅實防線。(文 楊敏 蘇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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