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法治副校長履職提供有力保障
2022-02-18 16:54:48來源: 中國教育報

  在我國許多中小學校,有一名特殊的“校長”——法治副校長,他們在增強學校師生權益保護、推進青少年憲法法治教育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日,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要求每所中小學校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該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對法治副校長的職責作了哪些新規定?法治副校長誰來管、怎麼聘?如何更好發揮法治副校長的專業優勢?今天,教育部召開第二場教育新春系列發佈會進行介紹。

  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安全管理、預防犯罪等工作

  上世紀90年代,一些地方開始探索由司法人員擔任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的做法。2003年,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規範兼職法制副校長職責和選聘管理工作的意見》,從國家層面確認了中小學校的法治副校長制度。

  “過去20多年來,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治副校長制度,為加強中小學校依法治理工作,特別是在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也要看到這一制度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學校沒有法治副校長,有些法治副校長工作流於形式。

  尤其是2021年以來,我國進一步改革完善了以未成年人保護為中心的中小學校依法治理制度體系,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等重要法律和規章的實施,對中小學校提出了大量具體要求。由於中小學校普遍缺乏專業法律人才,上述法律制度在執行中面臨很多挑戰。

  為進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長制度,破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辦法》對法治副校長的概念和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明確,法治副校長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在學校兼任副校長職務,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員。

  對於很多學校從法學教育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請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的情況,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表示,此種情況屬於學校自主聘請校外專業力量、構建多元參與學校治理的自主行為,《辦法》對此並不禁止。

  長期以來,法治副校長的工作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為主,但實踐中有的法治副校長僅為“臨時普法員”。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需要,《辦法》對法治副校長的職責進行了拓展,法治副校長除了開展法治教育以外,還需協助開展保護學生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參與安全管理、實施或者指導實施教育懲戒、指導依法治理等方面的職責。

  “《辦法》的出臺將有效強化中小學校專業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為學校依法治理特別是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支撐。”佟麗華説。

  據悉,當前已有1.3萬餘名法官擔任1.5萬餘所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近4萬名檢察官在7.7萬所中小學校擔任法治副校長,30余萬名民警擔任法治副校長。

  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聘任制度

  過去,全國各地對法治副校長聘任和管理的部門並不統一,在現實中存在供需脫節、聘任不及時、流動頻繁等問題。

  在佟麗華看來,《辦法》最鮮明的特點是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的主責單位,有效實現了供需雙方的統一,更能實現對法治副校長的選任、分配、培訓、支持、考評及獎勵等。《辦法》的發佈標誌著全國統一法治副校長制度的確立,將有效推動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更好地發揮作用。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介紹,在“誰來管”的問題上,《辦法》從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規定了管理體制。在國家層面,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觀政策,統籌指導地方開展法治副校長有關工作。在地方層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踐中已有的做法和當地實際統籌落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由相關部門參與的法治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本地區學校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工作。

  在“怎麼聘”的問題上,《辦法》明確了法治副校長在政治、業務、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由派出機關根據條件擇優選派。《辦法》規定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聘任計劃,建立法治副校長人員庫,並組織學校選聘。優先為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同時,《辦法》對任期及續聘等作出針對性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將年齡不超過65周歲、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也納入聘任範圍。“這是希望更多熱心教育的法治工作者貢獻力量。”鄧傳淮説。

  重激勵強保障,真正發揮制度優勢

  如何發揮好中小學法治副校長的制度優勢?記者梳理了《辦法》20條細則,其中7條都涉及保障激勵。

  《辦法》規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法治副校長培訓方案和規劃,提高法治副校長履職能力和水準;派出機關要為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將擔任法治副校長工作納入工作量,明確為考核內容;學校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建立工作機制,積極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辦法》還明確,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法治副校長、開展中小學法治副校長工作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要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派出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為在偏遠農村地區、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任職的法治副校長給予食宿、交通等補助。

  提高法治副校長的履職能力,也是強化保障的重要一環。

  鄧傳淮表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派出機關制定法治副校長培訓方案和規劃,並納入教師、校長培訓規劃,安排經費對法治副校長開展培訓。培訓應當包括政治理論、未成年人保護、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內容。法治副校長任職前應當接受不少於8學時的培訓,任職期間根據實際安排參加相應培訓。“下一步,我們將推動把法治副校長培訓納入‘國培計劃’,鼓勵各地創新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提升培訓效果,為法治副校長履職提供有力保障。”鄧傳淮説。(中國教育報記者 林煥新 歐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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