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新十條”落地 切莫把文件轉發當成“二次創作”
2026-09-01 14:11:05來源: 北京廣播網 責編:盧家傲

  近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印發《中小學校服管理十條》(教基司函〔2026〕26 號)。文件重申2015年四部委“校服新政”精神,在2025版《全國中小學校服管理“應知應會”》基礎上迭代形成“新十條”指令性規範。然而,同一份校服治理文件,在各地轉發落實環節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公文傳達的過程,意外成為地方政績觀直接的“試金石”。

  文件專門刪除“各地要制定校服管理辦法”相關表述,著力糾治部分地區校服管理工作中擅自解讀政策、政出多門、責任主體錯位等突出問題,糾偏畸形政績導向,推動全國校服治理由階段性“集中攻堅”邁向制度化“常態長效”。

  這份新規牢牢錨定“學校主體責任”這一核心。文件多處明確學校是校服選用採購的法定責任主體,文中多處以學校作為責任主體,將校服採購納入學校“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要求學校依法簽訂採購合同,對選用方案、採購流程、質檢報告等做好公示。“新十條”明確學校的主體權責不能被架空,不能被行政部門上收,教育主管部門僅起到指導、監督的作用。這一要求,與教育部行政指導會上“不認同校長退出校服選用管理的想法”的工作導向一脈相承,厘清權責邊界,壓實辦學主體責任。

  與此同時,文件構建起“7嚴禁3嚴格1鼓勵”的規範體系,清晰劃出監管紅線與政策倡導方向。7嚴禁構建完整負面清單,即嚴禁強制購買、嚴禁指定干預、嚴禁頻繁更換校服款式、嚴禁暗箱操作、嚴禁違規簽約、嚴禁採購黑名單企業産品、嚴禁以權謀私;3嚴格,即嚴格採取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遴選供貨企業,嚴格執行校服“明標識”制度,學校嚴格依規開展選購、教育部門強化監督指導;1鼓勵,倡導推行校服“雙送檢”,明確檢驗費用不得向家長收取。

  政策精神能否原汁原味直達校園,轉發傳導環節是第一道關口。現實中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落實路徑。一種立足務實為民的正確政績觀,忠於原文、對標上位精神的落實觀。堅持原文完整轉發上級文件,不隨意增刪改革導向,把精力放在細化流程、補齊監管短板、打通政策落地“最後一公里”上。這是務實為民的政績觀,追求政策實效,聚焦群眾真實訴求,把辦好教育民生實事作為出發點。

  另一種則是轉發過程中選擇性取捨、附加本位改革思路的變通做法,也就是轉發環節的“夾帶私貨”,折射出重改革“面子”、輕制度內核的錯位政績觀。部分地方借轉發上級文件的契機,在落實意見中植入本地固有改革設想,個別表述與教育部新規精神存在偏差,容易造成基層政策誤讀。

  有地方在轉發教育部“新十條”的公文中,雖然完整附上教育部文件原文,但在本省落實意見部分提出“市級統籌、市場運作、自願選購、規範透明”改革原則,提出“推動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序退出校服採購實操環節”。細讀教育部《中小學校服管理十條》全文,通篇反復強化學校的法定主體權責不可被上收、不可轉嫁,款式選擇權、採購組織權、品質驗收權、檔案備案權歸屬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僅承擔指導、監督職能,並未提出推動學校退出採購實操環節的表述。

  該地方轉發文件中的補充表述,容易引導基層將“市場化選購”曲解為學校全面放手退出管理,弱化學校款式論證、“三重一大”決策、家長意見徵集、風險提示、糾紛協調等職責。如果基層照此執行,就會出現行政向上歸集管理權限,取消學校主體地位的現象,與教育部新規強調“學校主體責任”的初衷背道而馳。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全國校服行業行政指導會已經明確警示部分地區盲目推行“一市一款”的形式主義傾向。“市級統籌”的提法,如果邊界把握不準,極易被基層解讀、延伸為推動區域統一校服款式,滑向偽市場化的老路。上級文件明令要防止的風險,卻在地方轉發的落實意見中埋下理解偏差的口子。

  政策轉發不是“二次創作”,更不能借公文轉發的外殼輸出地方固有改革思路。應當厘清,地方可以針對現實痛點優化流程、補齊監管短板,卻不能斷章取義、選擇性執行,既不可借轉發之機增設上位文件未提及的改革導向,更不能出臺與上位政策精神相衝突的表述。政績觀一旦出現偏差,就容易出現“上有政策、下有演繹”的現象,熱衷於打造看得見的改革亮點,卻忽略頂層制度劃定的核心約束,一份飽含民生溫度的政策,經過層層傳導便可能偏離制度設計的初心。

  校服新規的生命力,在於不折不扣落地執行。是追逐亮眼的改革聲勢,還是直面群眾急難愁盼解決實際問題,在公文轉發這一環節就已見分曉。為此呼籲,各地教育部門轉發“新十條”,應當堅持原文轉發優先原則。唯有摒棄重形式、輕實效的錯位政績觀,原原本本吃透、原汁原味傳導、不折不扣落實國家政策,才能破除行政越位、責任缺位兩類偽市場化陷阱,切切實實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民生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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