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教育數據採集劃定法律紅線
2026-10-21 09:39:08來源: 中國教育新聞網 責編:盧家傲

  課堂上,當學生戴上“智慧頭環”,感測器便開始實時採集其腦電波,自動評估學生的注意力水準並打分,同時將“專注度分數”同步推送給家長和教師。這並非科幻電影中的場景,而是已在部分學校試點的真實教育實踐。

  儘管技術初衷不乏善意,可以幫助教師了解學生聽課狀態、輔助識別注意力缺陷等問題,但其背後隱藏的法律與倫理風險已遠超傳統教育數據治理的範疇,對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人機一體”的教育應用,正迫使我們在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公平等維度上,重新審視技術進校園的法律邊界與規制邏輯。

  “人機一體”數據的法律定性

  目前在教育領域,數據的採集維度正不斷拓展,從傳統的學籍信息延伸至課堂行為、認知模式、學習習慣等層面。以“智慧頭環”為代表的“人機一體”設備所採集的數據,呈現出與傳統教育數據截然不同的法律屬性。傳統教育數據主要反映學生的“外在行為”,如考試成績、出勤記錄、課堂表現等。而“人機一體”數據,如腦電波、瞳孔變化等生理指標,直接揭示的是學生的認知狀態與情緒狀態,是其生理自我的直接表現。二者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在於:傳統教育數據是學生主動或被動留下的行為痕跡,“人機一體”數據則是其內在精神活動的外顯表徵。“人機一體”數據一旦被持續、無感地採集,學生便實質上喪失了對其自身內在狀態的控制權。

  在法律性質上,“人機一體”數據首先應被界定為敏感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産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生物識別信息屬於典型的敏感個人信息,而腦電波等神經數據具備獨特的生物識別特徵,應歸入此類。

  然而,將“人機一體”數據簡單歸類為敏感個人信息,尚不足以應對其帶來的全部法律與倫理挑戰。國際學術界及部分立法機構正在推動一個更為前沿的法律概念——“神經權利”(Neuro-rights)。該權利旨在保護個體的神經數據不被濫用,確保人格完整性免受技術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這一權利定位為“人機一體”數據的法律保護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理基礎。

  數據風險法律規制的現實困境

  教育的根本目的在於培養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個體,而“智慧頭環”等技術若預先設定學生的內在狀態需由外部系統“評判”,可能會弱化學生的自我認知調節能力,侵蝕教育的內在價值。針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我國現行法律已確立了多層次的保護框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設立了“網絡保護”專章,明確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將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該類信息應當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則進一步在存儲期限管控、訪問權限限制、加密存儲要求、刪除流程保障及數據洩露上報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上述規範體現了我國在國家層面針對未成年人信息數據實行優先保護、特殊保護的核心思路。儘管如此,面對“人機一體”教育數據所帶來的新型風險,現有法律框架仍顯不足。其特殊性要求立法者在敏感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更具針對性的特殊法律保護機制,以回應技術發展對教育領域個人基本權利提出的新挑戰。

  一是“知情同意”框架在教育場景的水土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但在教育場景中,“知情同意”存在雙重困境:一是師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同意”名存實亡;二是大量數據處理基於“法定職責”或“正當利益”,邊界模糊,易被濫用。

  二是教育數據演算法規制的制度滯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提供演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上法律和部門規章雖然對演算法透明、公正公平有原則性規定,但缺乏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尤其在教育領域,尚未建立專門的演算法備案、倫理審查與影響評估制度。

  數據風險防範的法律規制建設

  《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明確提出,在“促進人工智能助力教育變革”的同時,要“加強網絡安全保障,強化數據安全、人工智能演算法和倫理安全”。教育領域的“人機一體”數據風險防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法律規制建設。

  一是確立“教育主導技術”的法治原則。在教育領域,明確技術在教育中的輔助性地位,堅持“教育主導技術”的原則,防止因技術濫用導致“技術主導教育”的異化現象。在演算法設計中貫徹“教師最終決定權”機制,確保關鍵決策節點由教育工作者把控。

  二是建立教育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教育數據的性質與風險程度,將其劃分為基礎信息、學業數據、生物特徵數據等類別,實施差異化、精細化的安全管理。鋻於神經數據具有高度敏感性,應將其列為嚴格保護的特殊數據類型,適用高於一般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標準。原則上,應禁止在基礎教育階段以任何形式採集學生的腦電波、神經信號用於專注度分析或日常教學管理。除醫學診斷等法定特殊情形外,不得使用;確有必要使用的,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審查批准。

  三是嚴格規範“同意機制”的適用。充分考慮教育數據的多主體性,教育主管部門、學校、企業等主體在數據的産生、使用與管理中應依法履職,明確各自責任。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作為教育技術的直接使用者,其數據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直接影響風險防控成效。應推行場景化、分層級的同意機制,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教育數據處理行為,必須獲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單獨、明確的同意。

  四是建立倫理審查與外部監督機制。鼓勵並規範設立校級或區域級“人工智能教學應用倫理委員會”,負責對教育領域人工智能應用開展倫理審查。依法賦予師生數據異議權、刪除權及演算法申訴權,保障其在數據被不當處理時的救濟途徑。對數據洩露、演算法歧視等違法行為,依法建立並落實民事、行政與刑事多元追責機制,形成有傚法律責任閉環。

  法治不僅要鼓勵創新,更要守住底線。在“智慧頭環”試圖讀懂每一個學生內心時,法律應當劃出清晰紅線:有些邊界不能逾越,有些數據不能採集,有些技術不能濫用。教育的核心價值——思想自由、內心尊嚴、自主成長——恰恰是任何演算法都無法“量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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