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長的法治素養直接關係依法治校的成效與學校治理現代化的水準。隨著我國教育領域綜合改革不斷深化,學校辦學自主權持續擴大,校長在學校規劃制定、內部治理、師生管理等方面的權限不斷明晰,這對校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前,一些中小學校長的法治素養仍有較明顯的短板,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一是在法治意識上,過於依賴經驗或以權威治校,對依法治校只作形式理解,有時又把法治狹隘地看作“不出事”一類的應急手段。個別校長習慣於憑經驗拍板、靠權威壓陣,法治被擱置在決策與管理的邊緣。二是在法治知識上,部分校長理解的法治常識內容零散,法律條文雖有所涉獵,卻不成體系、不求甚解,制度建起來了卻缺乏執行,難以真正發揮約束和引領作用。三是在法治能力上,知行脫節,碰到問題習慣於用“擺平”“滅火”來處理,重大事項、合同管理等缺乏合法性事先審查。決策憑感覺、管理靠慣性,往往等到糾紛發生、矛盾激化才被動應對,錯失了把風險化解在源頭的最佳時機。四是在相關機制上,校長在相關事件處理中往往單打獨鬥,缺乏合力,校內外的法治資源沒有有效整合,依法治校也就缺少了穩固的支撐。
法治意識是先導。對中小學校長而言,確立法治意識尤須摒棄“家長制”慣性,真正做到從“身份管理”走向“契約管理”。樹立法治觀念,就是要確立權力服從法律的法治思維、理性平等的權利思維、依法辦事的程式思維和自覺主動的責任思維。這四種思維相互關聯、彼此支撐,共同構成校長法治意識的完整內核:既管得住手中的權力,又敬重師生的權利;既講實體正義,也重程式正當。落到辦學治校實踐,就是凡決策、凡立制、凡處糾紛,先問三個問題:合法不合法?權限夠不夠?程式正當不正當?校長要自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人情與法度衝突時堅守法度,把法治精神融入辦學理念。
法治知識是抓手。學校治理中的“法”是廣義的,既包括國家法律,也包括學校章程等內部規範。校長應知應會的相關法律知識至少涵蓋四個層面:憲法和民法典中與辦學密切相關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相關教育法律;教育懲戒、學校保護、法治副校長配備等法規規章;學校章程和校規校紀等。對校長而言,學法不應停留在碎片化讀條文,而要結合辦學實踐中的具體場景學深悟透。比如教育懲戒如何把握尺度、校園傷害如何界定責任、家校糾紛如何依法調處,都需要把法條放到真實情境中去理解,才能真正內化於心、外化于行。
法治能力是落點。對中小學校長而言,法治能力集中表現為依法治校能力,其主要包括:依法決策管理學校;構建學校制度,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治理格局;依法規範辦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校規、依規實施懲戒;依法保障師生權益和依法化解糾紛;以自身示範引領師生養成規則意識等。這些能力彼此貫通,共同指向學校治理的科學化、規範化運行。校長要把學校治理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頻率及複雜性納入考量。在相關事件處理中按照“依據何在—事實為何—如何處置”邏輯梳理有關決策的思路。先厘清法律依據,再核實事實情況,最後審慎作出處置,形成一套穩定、可操作的處理流程,避免憑情緒決策、靠經驗蠻幹,使每一項管理行為都經得起法律和師生的檢驗。
相關機制是保障。依法治校不能靠校長“單打獨鬥”,要堅持“法治副校長進校+法律顧問把關”雙重支撐:前者要指導健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家長委員會制度,組建由學校黨組織書記牽頭、教師和家長代表共同參與的學校法治監督組織,對重要事項做到事前審查、事中督查、事後評估;後者要對校規校紀、學校協議做合法性分析,從而使校長個體的法治素養成為推動學校依法整體進步的牽引力。內外兩股力量協同發力,既彌補了校長個人法律視野的局限,也為依法治校提供了經常性、專業化的智力支持,使學校的各項治理行為始終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
當每一位校長都能以法治思維謀劃辦學、以法治方式化解難題、以法治信仰立德修身,依法治校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教育強國建設的法治根基才能愈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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