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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器》:法治的來時路
2026-08-28 09:19:01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武若曦

  最近熱播的電視劇《重器》,無疑是一部劇情片,但在筆者看來,它更像是一部紀錄片,用五位年輕法律人的生活,串聯起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法治發展的基本路徑。這部劇不歌功頌德,不諱言我們曾經犯過的錯。

  法律文本背後是活生生的人

  作為一名法律史老師,筆者對新中國成立後法治發展的歷史並不陌生,例如哪一年制定了什麼法,哪一年又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哪些人參與了立法或修法,該法的主要內容或特點是什麼,某個時期又發生過哪些大案要案,等等。只是作為老師,筆者熟悉的是法律文本的內容,對具體案件中當事人曾面對的真實處境則缺少感性認識。當曾經的法律、政策作用於個體並主宰其命運的情形通過電視畫面“活生生地”呈現出來時,劇集還是很有衝擊力的。看劇時,心情會隨劇情起伏,有同情,有激動,有遺憾,有憤懣,有沉痛。那幾個出現在法條中的詞,諸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看似簡簡單單,背後卻是多少人的生命,多少人的自由,多少人的抗爭。

  《重器》中的五位主角——參與過修法的陳一眾、在法院做法官的夏英傑、成長為法院副院長的余高遠、做檢察官的張麗慧、當律師的陸則銘——他們都是我國改革開放後法治建設的見證者,同時也是積極的參與者與推動者。相信和筆者年齡相倣的法律人,不管是從事法律研究的,還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都會與劇中人共情,並産生回望歷史、回望青春的感慨與感動。

  “一日七法”與“五院四係”

  《重器》劇情的時間起點是1979年。在此前的30年間,我國還處於法律不完善的狀態。陳一眾的母親在他兒時被挂破鞋批鬥的場景,是民間審判的基本模式。對“強姦殺人犯”杜曉輝的審理過程,則只有公安人員辦案時帶有傾向性的訊問,卻無審判中的質證與律師的介入,其結果難免是漠視生命。

  正是在“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的大背景下,本著“有法總比無法強”的精神,我國加快了立法步伐,這就有了劇中提及的“一日七法”的奇跡,即在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一口氣通過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內的七部法律,創下我國全國人大單次會議通過法律最多的紀錄。由此可見,此前30年間,我國法治基本處於“規制未備”的狀態,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組織尚不完備,刑法、刑訴法這些涉及人們行為底線及追訴犯罪程式的法律則基本闕如。

  與這種緊鑼密鼓的立法相應的,是高考制度恢復後各高校法律院係的設立與復辦。如今常被人提及的法學“五院四係”,就是新中國成立後建立的五所政法學院及四所大學的法律系的簡稱。恢復高考後,“五院四係”相繼恢復招生,成為改革開放後法律人才培養的搖籃,也是嗣後法治發展的主力軍。筆者剛開始看《重器》時,感覺五位主角演員有點太過“成熟”,不像剛入校的大學生那般朝氣蓬勃。不過,想想七七、七八、七九級的大學生,匯集的是整整十年的高中畢業生中的精英,這份“成熟”恰恰是那個時代的特殊標誌。

  彼時,法律人才是相當匱乏的,法官和檢察官大多從部隊轉業。劇中,在法院工作的鄭建民和法律顧問處的洪主任就是軍轉幹部,他們可能不太懂法,但有擔當。在法治建設的起步階段,復轉軍人這個群體確實曾發揮過重要作用。

  “嚴打”的代價與律師“包庇案”

  回望我國法治建設的來時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就是“嚴打”。針對彼時社會治安惡化的狀況,受思維慣性的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其中的“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突破了剛剛施行了三年多的刑法與刑訴法的限定,抬高了諸多罪名的法定刑,加快了執法審判流程,其嚴厲程度使得劇中的老法官,如陳一眾的父親一再發出“厲害了”的感嘆。

  就是在這次“嚴打”中,流氓罪變成了一個無所不包的“口袋罪”,劇中那兩個當街調戲張麗慧的“小流氓”,公判大會上提及的在家組織舞會的犯人,他們所獲的罪名與刑罰都是真實的。直到1987年,王有喜夫婦當街“扒”田淑珍衣服且拒不認罪,陳一眾作為檢方公訴人建議法院重判,卻沒想到最終兩人被判死刑和死緩,結果遠超陳一眾的預判,也讓其陷入自責。而這種“過重”的判罰,也成為促使陳一眾重回學校研究學理的原因。

  而在上世紀80年代的案例中,死於“民憤”的被告人也很多。劇中的喬志良即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犧牲品,而在邱阿桂案、王有喜案與胡旭東案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民憤”的威力。這種威力在今天則變種為“輿論干預司法”,只不過在更強調法官獨立審判、更強調法官專業化的時代,輿情的影響力已在逐步縮小。

  我國的律師制度是在1980年前後重建的,各地法律顧問處建立初期,律師的素質良莠不齊,像劇中王本善那樣的律師不少,其辯護詞僅限于“鋻於被告是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像錢興良案中不負責任、只認錢的譚律師那樣的律師大有人在;當然也不乏李鄉那樣替當事人著想且勇於為其認真辯護的律師。

  彼時,認為律師是給政府找麻煩、替壞人説話的觀念還很有市場。劇中,律師李鄉與法律顧問處洪主任包庇與洩露國家機密案的原型,是遼寧省的“臺安律師包庇案”,而為李鄉辯護的袁亦方律師的原型,則是曾為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辯護的張思之先生。張思之先生曾寫過《何故捕我律師——為“臺安律師包庇案”辯誣》與《豈容迫害律師》的文章。劇中,袁亦方律師敗訴率高的人設,正是張思之先生“以屢敗而廣為業內所知”的演繹。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

  劇中,錢興良案“留有餘地”的判決,為上世紀90年代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修法埋下了伏筆。錢興良案的原型是湖北省京山縣的佘祥林“殺妻”案。在佘祥林為其“殺妻”行為已坐了11年牢的情況下,被他“殺死”的妻子回來了,這一被稱為“亡者歸來”的冤案也最終得以糾正。劇中被錢興良“殺死”的妻子則是在被拐賣多年後逃回家中的,因為她向警方闡明事實,錢興良才在含冤坐牢八年後獲釋。而陳一眾之所以要代理胡旭東的案件,目的是為了防止錢興良案悲劇的重演。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正是陳一眾等法律人在錢興良、胡旭東案中的深切體會。

  駐監檢察官張麗慧與郭達傑為閆繼才翻案的原型是浙江的張氏叔侄姦殺案,其冤情的呈現類似于真實的聶樹斌案與呼格吉勒圖案中的“真兇再現”。張麗慧、郭達傑為啟動閆案的重新調查、還原案件真相,動了不少心思,走訪了不少人,他們感嘆檢察官在推動這件事時都如此艱難,那麼一個在監獄裡長年累月只靠寫申訴書的犯人,要想讓自己沉冤得雪,其難度可想而知。究其原因,一是從刑警、檢察官到法官這些辦案人員,對自己職業的“自信”,使其不願意承認自己可能辦錯了案,會強調“重刑犯哪有不喊冤的”;二是如果冤案被糾正,自然會牽扯出公安、檢察院、法院的許多相關人員,一旦追責,很多人的人生就會因此改變。因此,“亡者歸來”案件的平反實屬不得已,而“真兇再現”案件的平反則大可一拖再拖。聶樹斌案、呼格案、張氏叔侄案這些真實案件的平反過程就是很好的例證。

  此外,劇中錢興良、胡旭東所遭遇的不許睡覺的“熬鷹式”審訊,閆繼才多次提到的“屈打成招”,都是被告人揮之不去的夢魘。當年負責閆繼才案的呂隊,儘管其辦案能力頗受同行的尊崇與追捧,但對審理閆繼才時“上了手段”的默認,也是其刑偵工作中無法抹去的污點。這也正是修改刑訴法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入法的原因。

  在《重器》中,我們看到了法的改善與人的代價,也更明白——法者,治國之“重器”也,不可不慎!(馬建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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