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3月12日訊 (記者謝曦)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印發《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籍職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支持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使用權利。
《通知》明確,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籍職工,可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代替“身份證”作為開戶所需身份證明材料,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均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相同的政策規定。
《通知》明確,港澳臺籍繳存職工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辦理異地轉移接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具體辦理時,根據不同業務需要,除了提供《通行證》作為身份證明材料之外,還應提供婚姻證明材料、授權委託備用聯繫人及其他申請材料。
婚姻證明材料方面,港澳籍職工應提供在港澳地區登記的婚姻證明或未婚證明。台灣籍職工則由台灣公證機構對其婚姻證明或未婚證明作出公證,並將公證書副本通過海基會寄送福建省公證協會進行查證後,提交該公證書正本、福建省公證員協會出具的確認該公證書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比對一致的證明。此外,港澳臺籍職工未婚的還需在受理時面簽在境內無婚姻登記的《未婚聲明書》;港澳臺籍職工在境內辦理婚姻登記的只需提供《結婚證》。
為方便聯繫港澳臺籍職工,提醒其按時足額還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及職工個人信用記錄良好,港澳臺籍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面簽《授權委託書》,委託一名我市本地親友作為其離境期間的備用聯繫人。
授權委託按以下程式辦理:一是由港澳臺籍職工和受託人共同至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信貸經辦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託書,並經見證簽名的貸款經辦人員書面確認;二是受託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證明受託人確實為我市常住居民。三是公積金貸款經辦人員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的貸款初審意見“備註欄”中錄入備用聯繫人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信息,並將相關證明材料複印後作為貸款附件歸檔保存。
除上述內容之外,其他材料要求均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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