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建允許小規模地塊開展舊村復墾
近日,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於允許小規模地塊開展舊村復墾的通知》,將進一步拓寬舊村復墾項目實施範圍,允許將100~400平方米小規模地塊納入舊村復墾項目,以支持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通知指出,根據1:10000地籍詳查圖件上圖規範,耕地最小上圖面積原則上不低於400平方米。因此,福建省以往舊村復墾最小實施面積均控制在400平方米以上。但隨著舊村復墾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實施推進,全省可用於舊村復墾的資源日益減少,有必要進一步挖掘舊村復墾潛力,拓展舊村復墾實施範圍,讓政策充分發揮效益。
通知要求,小規模地塊應按就近原則歸併入本鄉鎮其他舊村復墾項目,按照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補償安置、拆舊建新、復墾耕地等工作。小規模地塊地面物拆除補償及安置標準,不得低於項目其他地塊補償及安置標準。在項目實施時,需將小規模地塊納入項目實施範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項目業主負責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資金審計制,進行規範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村委會組織村民自行實施復墾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納入項目實施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
通知強調,小規模地塊開展舊村復墾,按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其新增耕地計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依據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圖件和數據,嚴格小規模地塊舊村復墾新增耕地的驗收。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項目驗收情況,認真完成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小規模地塊舊村復墾新增耕地的報備工作,並做好新增耕地與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的銜接,將新增耕地及時上圖入庫。同時,各地要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對復墾的新增耕地進行有效保護。(福建日報 記者 張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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