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7月2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毛小春)《福州市限價房銷售管理辦法》2008年出臺後,由於沒有具體的交易操作規程,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限價房一直無法交易。記者昨日獲悉,市房管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印發實施《福州市城區限價房上市交易操作規程》,提出符合條件的限價房將可依照規程,申請上市交易。
據了解,該操作規程只適用於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範圍內的限價房上市交易,各縣(市)和馬尾區、長樂區可參照該操作規程,制定當地的操作規定。操作規程中所指的限價房是指2008年9月24日《福州市限價房銷售管理辦法》出臺後,由政府組織提供,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主要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商品住房。屬於被拆遷戶安置的限價房不受該操作規程限制。
操作規程規定,限價房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的,房屋産權人可以申請上市交易,相關土地收益價款補交採取“一套一辦,逐套評估”的方式,做到“隨到隨辦,精確估值”。
限價房上市交易,房屋産權人書面向市房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市房管局收到申請後,從評估機構庫28家房地産評估機構中隨機選取3家, 並委託其對該套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相關評估費用由産權人墊付。評估報告價值時點與申請上市交易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評估費用由房屋産權人自行承擔。還需上市交易的應重新評估,重新評估費用由房屋産權人墊付。
市房管局根據上述三份評估報告,按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出該套房屋申請上市交易時的市場價值,並將結果函告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及房屋産權人。
房屋産權人持上市交易所需相關材料向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上市交易手續。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預收件後,轉房屋所在地的區國土資源分局,由區國土資源分局以該房屋市場價值與該套限價房購買時總價(以購房發票為準)之間差價的50%,再扣除由房屋産權人墊付的評估費用後,計算應補交的土地收益價款,並將繳款憑證交給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
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收到繳款憑證後,按繳款憑證的確定金額,向房屋産權人收取土地收益價款並上繳至市級國庫後,再辦理限價房上市交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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