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泉州網友在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反映自己妻子潘某于2018年3月入職鯉城區城市執法大隊,後因潘某通過了入職前報考的2018省公務員考試,向區考評中心提交辭職報告,區考評中心和區執法局均同意辭職並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鯉城區人社局卻不同意潘某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鯉城區人社局回應,潘某與鯉城區執法大隊簽訂聘用合同時約定了最低五年的服務年限,並規定參加各類考前需經人事部門批准方可報考,而潘某簽訂合同時未有異議且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備參加考試的事實。此外,區人社局負責全區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需上報區人社局研究同意,方可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對此,區人社局不予同意潘某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網民留言】
康書記,您好!我愛人潘婷于2018年3月15日入職鯉城區城市衛生管理考評中心(非參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人事檔案在鯉城區人社局),專業技術崗位(非涉密),試用期一年。因入職前報考2018年福建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報考職位為泉州市地方稅務局泉州臺商投資區稅務分局綜合股科員),且通過了筆試、面試和體檢,所以她就選擇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關於“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及“聘用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約定,向區考評中心遞交了辭職報告,區考評中心和區執法局均同意其的辭職並出具了《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已于7月12日前送交鯉城區人社局)。然而,自2018年7月12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發送的調檔通知書至今,鯉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顧聘用合同已依法解除、聘用雙方的人事關係已然終止的事實,屢屢以未滿聘用合同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不得辭職、“事業幹部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須報區人社局審批方可予以辦理人事檔案、編制、社保等關係的轉移手續”為託辭,拒絕為泉州市稅務局提供流動人員錄用考察服務,不僅未按調檔通知書的要求於2018年7月23日前將潘婷的人事檔案轉遞至泉州市稅務局,甚至表示不允許後者查閱檔案。懇請您為我們主持公道,謝謝您!
答覆意見:
您好,我局于2018年8月8日收到關於您向市委書記反映我局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事項,經核實,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潘婷,女,2018年3月通過2017年秋季我區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聘用到鯉城區城市執法大隊工作,正式報到時間3月15日,目前仍在試用期。該同志於2018年3月7日報考福建省公務員考試,6月27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請,經研究,我局不予同意其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理由依據:
1、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時約定:(1)在鯉城區最低服務年限五年;(2)凡參加各類考試的,考前需經人事部門批准方可報考,否則不予辦理編制、工資和檔案關係轉移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潘婷同志在簽訂聘用合同時對雙方約定事項並無異議,且未及時向單位、主管部門及我局及時報備已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的事實。
2、根據我局三定方案,我局主要負責全區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任職定級、公開招聘,學歷更改、交流調配及辭職辭退等有關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需上報我局研究同意,方可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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