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立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9月27日,《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條例草案界定了行政執法的定義、適用範圍、職權等問題,擬對“釣魚執法”“以罰代管”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並就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製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採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為實施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草案還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將行政執法産生的收入同本機關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私分罰沒財物。
告知承諾制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在吸收當前行政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改革的成果基礎上,規定了告知承諾制。
針對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方式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不同送達方式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操作規範。同時,對電子送達這一新的送達形式,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向受送達人確認的電子郵箱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自電子郵件進入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福建日報 記者 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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