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落實資金補助政策 我市推廣應用新能源非公交汽車
為進一步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産業升級發展,近日我市正式出臺《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補助對象、補助産品和標準、申請條件、申報方式和流程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實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據《實施辦法》,凡是在漳州市銷售上牌、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只要符合國家補助的相關條件(含技術、管理等)均可提出申請。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地方配套補助,由在本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領,補助對象為消費者。經銷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要按照扣減國家和地方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
補助標準
●按照國家同期補助資金的15%執行
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將按照國家同期補助資金的15%執行。根據國家補助資金標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補貼。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可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補貼。
申請條件
●消費者必須同時具備5個條件
●經銷商需獲授權並備案
根據新政,申請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的消費者(含個人、單位用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5個條件:在本市購置的新能源汽車(不含二手車);車輛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車輛未享受過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車輛享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個人用戶享受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的車輛最多不超過2輛且1年內不能轉讓,單位用戶享受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的車輛3年內不能轉讓。
經銷商必須同時具備工商、交通部門審核通過的銷售、售後服務經營資質,並且同時獲得新能源汽車製造廠家品牌在漳州區域內銷售、售後服務授權。經銷商需于《實施辦法》發佈後及時向消費者公佈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款産品可享受的國家和地方補助資金的金額,並向所在地經信(經發)局、財政局備案。
申報流程
●補助資金每年申報1次
●2017年銷售的統一於今年10月底前提出申請
根據《實施辦法》,補助資金每年申報1次。本市新能源汽車經銷商按扣除國家和地方配套補助資金後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待所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本市上牌後,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相關書面材料向所在地經信(經發)局、財政局提出補助申請。2017年度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統一于2018年10月底前提出申請。
申報時,由經銷商向所在縣級經信(經發)局提交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縣級經信(經發)局會同當地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轉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對初審材料進行會審,並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申報車輛牌照情況。會審後,對符合補助條件的車輛,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下達到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再由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撥付到經銷商賬戶。
申請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地方補助資金,應提供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複印件(需驗原件)、經銷商銷售和售後服務經營資質、車型列入國家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新能源汽車成本構成、向消費者公佈的市場指導價(含中央和地方補助金額)、享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金額的證明資料、車輛銷售合同和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等材料。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等購買憑證必須是漳州市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的。經銷商應確保所售車輛與《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及國家推薦車型目錄保持一致;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以及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經銷商,將取消享受補助資格。 (閩南日報記者蔡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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