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0月3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記者10月29日獲悉,《福建省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或者在建的項目不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的,有關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遷出。
在濕地公園內禁止從事房地産、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禁止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堆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禁止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遊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遷徙通道、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破壞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濫捕濫採野生動植物;禁止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毀壞濕地保護及監測設施。
若出現以下4種行為,即“非法修築設施造成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破壞;擅自開(圍)墾、填埋濕地;破壞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濫捕濫採野生動植物;破壞野生動物遷徙通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表示,鼓勵、扶持有條件的濕地公園免費向公眾開放;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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