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2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張鐵國 通訊員 賀瑩)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辦法》,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準隨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市政府確定標準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
《實施辦法》強調,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最低基礎養老金調整情況、全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市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所需資金按照規定由國家、省、市、縣各級財政分擔,各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從2019年1月起,我市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69歲、70-79歲、80歲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於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10元、20元、30元。該標準執行後將惠及全市52.24萬老年居民,每年市、縣兩級財政增加支出11358萬元。同時,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根據榕政綜[2013]247號文件精神,從2013年12月開始,對於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居民,繳費每增加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5元)。
據了解,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考慮國家、省最低基礎養老金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市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市委、市政府確定。
根據全民參保計劃的要求,為如期實現社會保險法定人群全覆蓋目標,2020年底前,允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含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現已超過60周歲,但目前尚未參保的具有我市戶籍的人員,補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補繳保費(不享受政府補貼),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以確保老年城鄉居民應保盡保、應發盡發,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根據《實施辦法》,2019年1月起,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調整為12檔,分別為(括弧內為繳費補貼):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該標準執行後,政府補貼每年增加約1270萬元,將涉及我市138.55萬參加城鄉居民保繳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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