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3月1日訊 (記者賴勁松)昨日,福建省公安廳發佈《關於取消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稱,按照“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直接取消”的原則,決定對福建省公安廳規範性文件設定的41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
記者了解到,福建省公安廳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中,具體包括:高速公路佔道施工單位的證明(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高速公路佔道施工單位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高速公路施工許可證明、高速公路佔道施工車輛和人員身份證明(含施工車輛的行駛證和駕駛人駕駛證、現場安全員身份證和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施工現場負責人身份證)、本單位指定專人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的證明、學校指定專人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的證明等。
此外,證明事項取消目錄中還有市民普遍關注的父母結婚證明、國外出生證明;戶口登出證明;其他死亡證明;幼兒園、中小學校就讀證明;失業證明;接收單位證明;《集體戶口簿》戶口登記卡丟失補辦時的單位證明;無其他住房的證明;監護關係證明;以及錄用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工作調動隨遷家屬時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等。
同時,根據公安部《關於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省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精神,將公安部決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13項)、取消的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9項)和我省取消的證明事項(1項)一併向全省公安部門進行傳發、實施。
市民如需查詢更具體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可登錄福建公安公眾服務網查詢(http://gat.fujian.gov.cn)。省公安廳要求,全省各地接此通知後,即日起不再索要上述相關證明,對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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