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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5月起對現行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2019-04-30 11:57:33|來源:東南網|編輯:尹小兵|責編:葛寧遠

  原標題:福建:5月起調整高溫津貼標準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省總工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明確從5月1日起,對現行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通知》還要求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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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什麼是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崗位津貼。

  Q2

  “高溫津貼”的發放範圍和條件是?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發放高溫津貼。

  Q3

  高溫津貼是否屬於工資?

  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Q4

  高溫津貼是否可發可不發?

  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並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如發放綠豆湯、西瓜等防暑降溫食品或相關藥品,但用人單位不能用此來代替高溫津貼,否則就是變相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Q5

  高溫津貼引發的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如何維權?

  勞動者在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落實高溫津貼有關規定時,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工會反映等。同時要提升自己的訴訟能力和證據意識,要保留考勤表、天氣預報等能夠證明自己工作時環境已達到發放高溫補貼標準的有效證據。(福建日報APP-新福建記者 潘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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