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廈門開出首張“地鐵罰單”因在地鐵安全區內違法作業,一公司被罰1萬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竟有單位擅自在地鐵安全保護區內施工。通訊員供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雷妤 通訊員 趙少偉)地鐵保護區內,不是你想施工就能施工,需經過相關審批許可。昨日,廈門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軌道交通大隊開出首單行政處罰罰單—————這是2月1日《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正式實施起,首個因在地鐵安全區內違法作業被行政處罰的案例。
3月30日,軌道交通大隊接到軌道集團報告,稱地鐵1號線董任主變電所高壓供電電纜通道被道路施工損壞。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發現,該項目代建單位為廈門市某城市發展有限公司,其因建設市政道路破除杏錦路人行道時,將軌道交通1號線董任主變電所電纜管廊蓋板擊穿。
經調查,該施工單位有廈門市公路局破路施工許可相關手續,但未申請制定地鐵安全保護區內施工保護方案,軌道交通大隊執法人員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制定相關整改和補救措施。“當時他們態度誠懇,表示馬上整改。”執法人員説。然而,2個月過去了,幾乎沒有任何變化。
於是,軌道交通大隊對該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改正。昨日,交通執法部門根據《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依法對代建單位開具1萬元行政處罰的罰單。
記者了解到,廈門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軌道交通大隊為地鐵而成立,主要負責監管地鐵保護區的安全,如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行為;負責監管地鐵運營安全,如破壞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為。此外,還監管軌道運營單位,比如地鐵出現大面積晚點時,運營單位是否有應急預案等。
交通執法支隊提醒施工單位,《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已于2019年2月1日生效實施,根據條例規定: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作業)活動,建設(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審查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對建設(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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