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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分類幫扶特殊困難群眾 務工超一年的外來人口可享臨時救助

2020-04-24 09:42:09|來源:福州新聞網|編輯:尹小兵|責編:葛寧遠

  福州新聞網4月2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出臺《建立特殊困難群眾幫扶服務工作機制實施方案》,按照“兜底保障群體”“邊緣困難群體”“其他困難群體”三大類對象界定劃分、分類幫扶。

  兜底保障群體包括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邊緣困難群體包括低收入群眾,因病、因學等支出型貧困群眾,各部門認定的特殊困難群眾(如:困難職工、困難職業病患者)。其他困難群體指上述對象之外,遭遇重特大急難事故且具有福州戶籍或居住證(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普通群眾。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

  提高集中供養保障標準

  《方案》提出突破現有城鄉一體化後的低保標準,允許各縣(市)區根據經濟、財力、物價等因素,適當提高當地保障標準和救助水準;對因重病重殘申請單人納入低保的困難群眾,若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超過70周歲,且家庭人均金融資産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的,可不核查、計算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個人收入和應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將低保審批權限委託下放至鄉鎮(街道)。

  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保障標準,對集中供養的半護理、全護理特困人員在現有供養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1600元和2000元,分別達到3187元和3884元。充分發揮政府舉辦的各類供養服務機構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屬地保障和分級接收原則,優先為本轄區內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確保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臨時救助對象擴大到

  務工超過一年外來人口

  《方案》明確,對邊緣困難群體家庭或個人,因高額醫療費用或教育支出等剛性支出超出家庭可支配能力的,可按其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或教育費用的30%左右給予臨時救助;對其他困難群體家庭或個人,根據其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可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0%確定臨時救助月標準。

  將臨時救助對象從本市戶籍(含持有福州市居住證)人口擴大到在福州市務工超過一年的外來人口,享受與本市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採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給予救助。情況緊急時,如突發公共事件,可直接發放現金或啟用臨時救助資金採購生活物資等方式,開展應急臨時救助。

  對兜底保障群體

  落實5大類教育資助

  2020年底前,福州市將省定扶貧標準下的低保對象納入精準扶貧醫療疊加保險保障範圍,享受相應待遇。對邊緣困難群體家庭或個人,因發生大額醫療費用,經認定為低保對象的,往前追溯12個月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醫療救助政策計算,給予一次性醫療救助。2021年以後,精準分類解決困難群眾就醫負擔問題,防止因病返貧致貧。

  對兜底保障群體家庭的適齡子女落實學前教育資助、義務教育資助、普通高中資助、中職教育資助和普通高等教育資助5大類教育資助政策。對邊緣困難群體和其他困難群體家庭的適齡子女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教材費等資助政策;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則按照《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認定劃分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檔,享受相應的學生資助政策。

  全額低保對象免收

  實物配租房源租金

  福州市將符合條件的兜底保障群體家庭或個人納入住房保障範圍,通過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優先保障低保和特困人員的住房需求。對享受全額低保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免收實物配租房源租金,對享受差額低保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按照0.94元/月/平方米的標準收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邊緣困難群體家庭或個人參照定向配租方式優先保障該類群體住房需求。

  將現行省定災民應急期生活救助標準(省定人均100元)、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省定人均600元/月,救助期3個月~6個月)、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省定人均100元)分別再提高30%。

  福州市將兜底保障群體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並處於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將邊緣困難群體和其他困難群體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並處於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納入登記失業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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