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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正式出臺
2022-03-09 17:09:56來源:天眼新聞編輯:羅淼責編:周經韜

  3月8日,記者從貴州省民政廳獲悉,近日,省民政廳印發《省民政廳關於印發“貴州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明確設置“貴州慈善獎”,規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推薦程式、獎項設置等事宜。

  記者了解到,《“貴州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簡稱《辦法》)指出,設置“貴州慈善獎”,旨在表彰我省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單位、機構、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等。“貴州慈善獎”每3年評選一次,由“貴州慈善獎”評委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貴州慈善獎”稱號由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授予,集中召開表彰大會定期表彰。

  《辦法》明確,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建當屆“貴州慈善獎”評委會,評委會由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級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等機構的代表、慈善領域的專家、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組成,評委會按相關工作規則對候選對象進行評價。

  “貴州慈善獎”的獎項設置及名額。《辦法》中提及獎項分為四類:分別為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捐贈企業、捐贈個人。表彰名額原則上不超過100個,其中,慈善楷模獎不超過30個,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獎不超過20個,捐贈企業獎不超過30個,捐贈個人獎不超過20個。

  評選對象。《辦法》中提到凡慈善行為主體在本省或慈善行為發生地在本省的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品牌慈善項目;長期從事慈善工作並做出突出成績的相關人員等。慈善楷模、捐贈個人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行業一線,一般不評選副廳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廳局級以上幹部,且縣處級幹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評選條件。《辦法》中提到,慈善楷模的評選條件為: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慈善事業,自願捐款捐物及為社會提供慈善服務,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社會慈善形象好,模範履行其社會責任;在我省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範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愛心團隊。

  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評選條件為:實施效果顯著,社會影響大、運作規範,具有創新性、示範性、推廣性和可操作性,對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具有重大示範和推廣價值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

  捐贈企業的評選條件為: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慈善事業,自願捐款捐物及為社會提供慈善服務,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社會慈善形象好,模範履行其社會責任;在一定時間內向我省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

  捐贈個人的評選條件為:長期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自願捐款捐物及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社會慈善形象好,模範履行其社會責任;在一定時間內向我省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

  《辦法》特別強調,參評單位、機構、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存在下列情況的,不授予“貴州慈善獎”:填報參評材料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單位、個人;評委會認為不適宜授予的其他情形。

  《辦法》強調,對獲得“貴州慈善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盃和證書,並優先推薦為“中華慈善獎”候選單位和個人。對獲得“貴州慈善獎”的單位法人和個人,符合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協委員推舉條件的,由評委會根據程式向省人大或省政協推薦。已獲“貴州慈善獎”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一般不得再次參評“貴州慈善獎”。已經獲得表彰的捐贈企業和捐贈個人,可重復參評“貴州慈善獎”。

  《辦法》還要求,評選推薦要嚴格按照評選程式,嚴格依據評選條件進行,堅持民主推薦,廣泛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借助“貴州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收取費用或者營利的,以及在評選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以弄虛作假手段獲獎的和有其他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德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被撤銷榮譽決定,追回證書、獎盃。(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陳龍 鐘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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