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記者獲悉,貴州省民政廳日前印發《貴州省地名文化遺産鑒定保護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構建分類科學、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地名文化遺産保護傳承體系,使地名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適應時代形勢要求、貼近人民群眾生活、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工作指引》緊扣《地名管理條例》《貴州省地名管理辦法》要求,明確了鑒定類別和評價標準,將地名文化遺産分為古城、古縣、古鎮、古村落、古街路巷、古建築與遺址遺跡、著名山川、少數民族語地名、近現代重要地名、紅色地名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地名等11大類,並逐類設定科學嚴謹的鑒定標準,涵蓋歷史沿革、語詞文化、實體文化、地名影響力與保護利用等維度。
《工作指引》規範了鑒定程式,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逐級申報、分類實施”的原則,全面開展地名文化遺産鑒定保護工作。縣(市、區、特區)民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地名文化遺産資源進行普查、統計,對照鑒定類別和評價標準,篩選擬定調研考察名單,經縣政府同意後報市(州)級審核,未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申報。市(州)級匯總評審並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向省級推薦。省級組織專家按《貴州省地名文化遺産鑒定指標體系》打分,80分以上納入省級保護名錄,70分以上納入市級保護名錄,60分以上納入縣級保護名錄。所有擬入庫地名均須經過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眾異議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確保公開透明。
《工作指引》強調“名錄內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確需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條例》《貴州省地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産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範圍,推動將地名文化遺産保護融入城鄉建設實踐,有效發揮地名文化遺産在傳承歷史文脈、塑造城市形象、寄託鄉愁記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記者了解到,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名文化遺産資源的挖掘、收集、記錄、統計;組織開展地名文化遺産申報、鑒定,制定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佈;做好保護名錄的定期評估、研究利用和宣傳保護;推動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産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産;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參與地名文化遺産考察、鑒定,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産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範圍;鼓勵各單位結合利用自身行業資源優勢,展示、傳播地名文化。(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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