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是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作為支持該領域發展的稅收優惠,為相關企業降本增效、技術升級注入了強勁動力。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佈五起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合規引導典型案例,並結合典型案例梳理執行中的三類高發風險點,幫助廣大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精準享受政策、築牢合規防線。
收入界定要嚴格,項目收入不可混
部分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即徵即退政策時,存在“環保類業務均可享受退稅”的認識誤區,對可適用即徵即退項目的收入與一般項目收入邊界把握不準,開票、申報時未嚴格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將非優惠目錄範圍的收入一併計入即徵即退項目,引發合規享受風險。如案例中貴州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錯誤將“廠外泵站託管費”“管網費”“污水在線監測費”等一般項目收入,作為污水處理勞務收入一併計入即徵即退項目收入申報,引發政策違規享受風險。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規定,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事項,均需嚴格對照《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執行。以“污水處理勞務”為例,《目錄》明確其僅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農村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後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或達到相應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企業開具相關發票時,應按照《目錄》規定規範填列項目名稱;申報退稅前嚴格區分一般項目和即徵即退項目,不符合《目錄》規定的,一律作為一般項目收入,與即徵即退項目收入分別核算、分別申報,從源頭規避收入混計風險。
環保紅線莫觸碰,處罰超標將禁享
部分企業存在“重退稅目錄、輕環保合規”的認知偏差,認為只要産品、勞務符合目錄標準就能持續享受政策,忽視環保違法處罰對退稅資格的直接影響,對單次10萬元以上環保處罰觸發6個月禁享期的硬性規定認識不足,最終造成違規享受退稅的風險。如案例中黔南州某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12月因環保違法被處以15.8萬元罰款,罰款金額已超過政策觸發紅線,按規定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間屬於政策禁享期,不得申報退稅,但企業仍按月正常辦理退稅申報。
根據40號公告規定,已享受本公告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政策後出現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上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即徵即退政策。
企業應將環保合規納入內部稅務風控體系,建立環保處罰與退稅資格的聯動核查機制,日常生産經營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收到環保行政處罰決定後,第一時間對照政策標準判定是否觸發禁享條件,及時調整退稅申報安排,避免違規享受優惠。
收購臺賬要規範,溯源信息不可缺
再生資源收購臺賬是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法定留存要件,也是稅務機關核實業務真實性的核心依據。實務中,部分企業對臺賬的法定標準認識不到位,忽視收購臺賬規範化建設,存在登記記錄要素不全、內容不規範的情形,導致業務溯源鏈條不完整,影響政策正常享受。如案例中貴州某建材製品有限公司簡單以政府廢料回收小程式替代回收臺賬,無法完整追溯每一批次原料的來源和去向,影響政策合規享受。
根據4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如未按規定建立健全臺賬,對應收入存在無法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風險。
企業應對照40號公告臺賬要求,結合自身回收模式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收購臺賬,確保能夠證明每一筆回收業務的真實性。企業可定期開展臺賬自查校驗,現有財務系統、業務系統已覆蓋臺賬要素的,做好數據歸集留存;系統覆蓋不全的,及時補充完善,從源頭築牢退稅合規基礎。(文 周莉 鄒舒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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