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97人次被通報問責 領導幹部履行責任不力被問責成常態
王春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高昌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因班子成員違紀違法,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1月11日晚間,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通報了3起落實“兩個責任”不力被問責典型問題,王春濤正是其中之一。
這只是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的最新一起責任追究典型問題。根據該網站發佈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截至2016年9月,總計點名道姓通報了238起責任追究典型問題,共計問責397人次(不含黨組織)。
責任追究典型問題數量逐年上升
根據通報,王春濤所在的領導班子共有兩人違紀違法。
一名是高昌區教育局原黨委委員、第二中學原校長王永芳,違規為“高考移民”辦理學籍並收受財物,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另一名是高昌區教育局原副局長張文惠,因涉嫌犯受賄罪、介紹受賄罪,被當地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因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2016年4月,王春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與王春濤一同被通報的,還包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礦局第十一地質大隊原黨委書記李偉。經查,第十一地質大隊原黨委副書記、大隊長楊文平因收受賄賂、私設“小金庫”、髮發津補貼、超標準購置車輛等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2016年2月,李偉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數説全面從嚴治黨”系列,其中披露的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點名道姓通報238起責任追究典型問題。
年度數據分佈為:2014年31起,2015年75起,2016年132起(截至9月),呈逐年增加態勢。
在238起典型問題中,共問責397人次:2014年83人次,2015年85人次,2016年229人次(截至9月);上述統計人次,不含被問責的黨組織。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綱領。責任追究情況要定期報告,典型問題要公開曝光,讓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震懾警示效應,喚醒責任意識。”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中這樣説。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的理解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問責成為我們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有力武器。尤其是根據“一案雙查”制度,我們不但要問責違反黨規黨紀的直接責任者,還要問責因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主要黨員領導幹部。
莊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年度問責典型問題數量和問責人次逐年增加,説明我們越來越重視問責制度,通過問責來加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責任擔當,對領導幹部不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進行問責,正在形成常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對此表示贊同,他對《法制日報》記者説,我們黨非常重視解決黨員領導幹部不履職的問題,也非常重視責任追究制度的運用,根據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未來責任追究將成為常態,倒逼黨員幹部積極履職。
“一把手”佔被問責幹部六成以上
因履行責任不力被問責的典型,莫過於河南省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
2015年9月6日,中紀委轉發了《中共河南省委關於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新鄉市紀委落實監督責任不到位問題的通報》,因為不擔當、不負責,河南省委研究決定,給予李慶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領導職務。
李慶貴為何被免職,而且通報還被中紀委轉發?
這與其3名班子成員落馬有關。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紀委立案查處了新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賈全明,新鄉市政府原副市長崔學勇等3名廳級領導幹部。
通報稱,這3起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且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李慶貴擔任新鄉市委書記期間。
根據通報,作為新鄉市“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李慶貴,對主體責任認識模糊、工作領導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對班子成員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用人嚴重失察失誤,面對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不堅持原則、不敢鬥爭,對連續發生的3名廳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在此之前,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還首次集中通報了8起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典型案件。
例如,交通運輸部長江航道局所屬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多次發生嚴重違紀問題,有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退繳費用。
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時任長江航道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熊學斌被免去職務,原黨委書記、副局長李偉紅(已退休)等人被通報批評。
福建省廈門市環保局先後有1名副局長、1名副調研員及3名分局局長、副局長,收受賄賂被查處。廈門市環保局黨組書記謝海生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被免去黨組書記職務並通報批評。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披露的數據顯示,在被問責的397人次當中,一把手249人次,佔總人次的62.7%。
杜治洲認為,無論在單位裏還是在地方上,“一把手”的權力都是最大的,所以責任也最大,問責對象多數為“一把手”也就不難理解。
“‘一把手’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本身就擔負著政治責任,對‘一把手’實行問責,本應該是問責制度的基本方向。”莊德水説,“問責制度能不能發揮效力,就在於‘一把手’是不是切實承擔起管黨治黨的責任。”
因此,莊德水認為,我們對“一把手”實行嚴格的問責,就可以使主要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管黨治黨的責任,代表了我們新的反腐敗發展方向;也就抓住了問責的“牛鼻子”,形成一個完整的責任鏈條,管住不正之風。
在238起典型問題追究的責任類型中,追究主體責任267人次,佔比75%;追究監督責任63人次,佔比18%;追究領導責任24人次,佔比7%。
那麼,追究主體責任佔比達到四分之三,背後又隱藏著怎樣的含義?
對此,莊德水分析説,我們不能把問責僅看成是一種事後追究的手段,更應該看到問責本身具有“治本”功能,通過問責,推動領導幹部切實抓好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在其位謀其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的落實。
在杜治洲看來,追究主體責任,恰是説明實踐中主體責任履行不夠徹底、不夠充分,是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這就要求領導幹部應該把本應承擔的主體責任勇敢地擔當起來。
制定國家監察法完善問責制度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相關資料顯示,問責條例頒布前,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其中專門規定12部,包含問責內容的多達107部。
正是對現行黨內法規中的問責內容進行梳理、提煉、歸納、總結,形成《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這部基礎性法規。
根據問責條例,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的14種問責方式,被規範為對黨組織3種問責方式(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幹部4種問責方式(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通報的238起典型問題共被問責的397人次中,對黨員幹部採取的問責方式,屬於通報一類處理方式的共397人次。除此之外,受到紀律處分的258人次,佔比62%;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64人次,佔比15%;受到誡勉的36人次,佔比9%;其他問責方式有57人次,佔比14%。
通報中稱,當前之所以産生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問題,歸其根本在於一些黨的領導幹部沒有正確認識權力與責任的關係。
“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通報中説。
莊德水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一方面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一方面從制度上完善問責制度,特別是問責條例的發佈,實現了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式、方式的制度化、程式化。
莊德水認為,問責條例實施後,福建、雲南、甘肅等省份隨即制定了實施細則,下一階段我們會看到更多問責案例的發佈以及更多黨員領導幹部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而受到追責,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莊德水還提醒説,紀律處分是問責條例規定的其中一種問責方式,著眼于提升問責的權威性,還需要嚴格執行紀律處分條例,“不能用紀律處分來代替問責,也不能用問責來代替紀律處分,應該在兩者之間形成一個有機的銜接機制”。
“問責,是一種政治性的問責,主要是針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並不能約束非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因此,有必要在以後制定國家監察法時,賦予國家監察機構相應的問責職能和手段,對非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實行問責,完善我國的問責制度。”莊德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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