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校學生管理規定9月1日施行

2017-02-17 11:48:24|來源:中國教育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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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秋季開學起,3000多萬名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將有重要變化。記者16日從教育部獲悉,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近日頒布,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是指導和規範高校實施學生管理的重要規章,修訂後的《規定》突出了高校立德樹人的根本要求,體現以學生為本的理念,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等諸多方面。

  《規定》共分七章六十八條。相比2005年版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四十八條等,強調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學生不僅是高校管理的對象,也應當成為學校管理的參與者,要激發和培養學生自我管理的意識和能力。而在第十一條,入學的復查更加規範,防範和杜絕冒名頂替有了新依據。這樣的修改“亮點”多達幾十處。

  對於此次修訂,教育部有關負責人總結了五大方面的特點:

  其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樹人根本要求。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要求高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加強對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強調恪守學術道德,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其二是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支持。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了休學批准程式。建立更加靈活的學習制度,規定學生可以多種方式學習,包括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對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明確了學生學分積累和認可制度;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其三是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完善公平的獎勵制度,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規範對學生的處分程式,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其四是促進學生自我管理。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充實有關學生權利義務的規定,強化學生自我管理機制和行為規範,規定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其五是推進高校依法治校。進一步健全學籍管理的制度規範,增加了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的要求,明確了入學復查的內容,防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現象。健全了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式要求,補充了關於轉學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式規定。

  據悉,原《規定》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維護高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高校學生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時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重新修訂了《規定》,主要基於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突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體現促進創新創業、依法治校、提高品質等新要求。三是針對高校教育與管理的新變化,在總結實踐經驗、現實問題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礎上,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制度,更有利於高校學生的管理和服務。

  據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經過幾次修訂,反應了當時經濟社會發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頗具時代特色。比如,上次修訂是2005年,取消了1990年《規定》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取消了大量關於“按時熄燈就寢,不在禁煙區吸煙”等具體規定,還首次將學生權利義務寫入規定。而此次修訂的《規定》第一條新增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表述,第五條再次強調學生管理工作“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可見,新《規定》將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作為高校管理學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實施學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光這一點,就凸顯了高校學生管理理念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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