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佈停車收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7-03-03 16:44:39|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國際在線海南頻道消息(王強):3月2日,海南省物價局向社會公佈《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意見稿》明確,下列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1.社會資本(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的)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

  3.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

  4.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5.其它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之外的停車設施。

  下列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旅遊景區(點)、公立(辦)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含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

  2.為交通肇事、違章及故障等原因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

  3.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下列停車設施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提出,並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停車設施;

  2.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等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

  其它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政府定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套(內設)停車設施辦理業務的社會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醫療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作業車輛)和殯葬車;

  (三)殘疾人專用車輛;

  (四)計程車輛在指定候客場(點)候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

  因交通肇事、違章等受行政機關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車設施停放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行政機關和指定停車設施經營者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其費用由委託機關(單位)承擔。

  《意見稿》指出,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辦法、收費依據、免費時長、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稿》明確,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

  (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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